七類監督,各有利弊
第一類就是制度上的監督。像「陽光法案」的制訂就是。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若是訂了法卻不能具體落實,反倒斲傷法律尊嚴,那比沒有法還要糟糕。像「選罷法」中規定競選經費要申報,而且不能超過某一個上限(台北市平均是七百多萬)。但真想在這個經費限度內從事選舉活動,幾乎是不可能的;而有的候選人毫不諱言自己準備出資幾億元投入選舉,卻也不見執法單位警告處罰,這些都會令人失望。
第二類是議會本身的監督。像各委員的出席狀況、發言情形、表決態度……等等,議會都應該翔實紀錄,供民眾參考。還有落實立法院的內規,也是必要的。有人認為委員間應該成立自清、自律團體,向選民澄清操守的疑慮,這在目前還有困難。
第三類是輿論的監督。尤其各媒體的國會記者,可以說是和委員朝夕相處、「長相左右」,委員的言行、作為他們非常清楚,因此他們稱得上是最好的監督者。若是記者敢摒除人情等的壓力,據實報導,媒體也讓他們發表,這種監督力量就很驚人。不要覺得有人好像笑罵由人,被媒體罵也不在乎,其實你連著寫一個禮拜,看看誰能不低頭!只怕媒體與委員利害共生,或是一窩蜂,炒了一陣就沒有下文,這種監督就有漏洞。
你也可以監督國會!
第四類是政黨的監督。現在政黨政治下,無黨無派很難生存,因此大部分候選人都必須依附政黨。政黨對於操守不好的委員的監督,可以表現在不提名、或是提名而不輔選上。要淨化選風,最根本的方法,還是各政黨絕不要為了求勝,去提名那些財力雄厚卻不適任的金牛、派系角頭等等,這才算盡到政黨監督的責任。
第五類是民間的監督。又可分為民間團體及選民兩部分。民間團體如現在的國會觀察基金會,以前的新時代基金會,以及婦女團體、勞工團體等等,只要他們公正、客觀,都是很好的監督者。當然,選民用選票來監督——不好的候選人給再多錢也不投他——是最根本的辦法。
第六類是行政官員的反制。立法委員要搞什麼特權、關說等「壞名堂」,都絕對離不開官員。若是受到委員不當壓力的官員能挺身抗拒,也就是為人民把關。只怕行政部門為了政策、預算推動順利,不敢也不便得罪立法委員;或是官員自己行不正,被人抓住把柄而不敢不屈從,這就很無奈了。
最後一類,也是所有監督的最後終結,就是——自我監督。外在的監督不管有多少種,都各有許多漏洞,只有自己的良心是自己欺騙不了的。有心問政者如果良心泯滅,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治本之道,繫乎選民
當然,監督之外,其實也不要忽略:整個選舉制度及選民對立法委員的錯誤期望,往往才是造成委員必須不擇手段謀取私利,或是瑣事纏身、不能用功問政的主要原因。
你想想看,如果每次選舉都要花幾千萬去選,說任內不想「撈本」是騙人的。因此要淨化選舉,要推動「專職立委」的理想,就應該嘗試「公費選舉」——由政府提供候選人選舉及當選後所需要的民眾服務處、研究助理等軟硬體設備,讓委員沒有財務上的後顧之憂,才有保持清廉的「本錢」。如果目前做不到,至少要教育民眾不接受賄選,讓賄選者花大錢卻選不上,這樣大家也才不會惡性競爭,愈花費愈多。
另外,選民也應該尊重委員身為中央級民意代表,必須對全國民眾負責的立場,不要求委員浪費金錢、體力來應酬紅白帖子,也不用地方性、或某個特定團體的小利小益去請託委員,這樣才能讓委員有更廣闊的問政空間。這種整個選舉制度和選民觀念的改變,比選出以後再監督更重要。
〔圖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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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水扁對各種國會現象提出建言。(王文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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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記者與立法委員「長相左右」,應是最佳的國會監督者。(蔡文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