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日前決定,滯留大陸台籍前國軍在申請返台定居時,其隨同返台的家屬,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且不得為共產黨員;志願來台定居者,不得再申請返回大陸,如堅持返大陸,則不得再申請來台。這項申請,已自三月卅一日起受理。
大陸工作會報昨天討論通過內政部所提「滯留大陸台籍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台定居申請作業規定」,其內容為:
一、申請對象:
——凡台灣省光復初期台籍同胞志願投效國軍,現仍滯留大陸未歸人員,志願返台定居者得提出申請,並以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查核有案,報經國防部核定者為範圍。
——申請人隨同返台定居之家屬,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如尚在大陸,應由在台親屬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經由香港來台;如已抵達香港,可逕向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奔達中心東座四樓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也可透過九龍何文田自由道二號港九救濟委員會內大陸同胞赴台服務中心,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三、應備文件:返台申請書一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保證書一件、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另凡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者,應自首並檢附在第三地區公開宣告脫離該參加組織的宣告書,以及證照費新台幣二百元。
四、有關規定:
1.有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中,參加共產黨或其他叛亂組織,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及在台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等之一者,不予許可。
2.凡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者,如據實填報,並在第三地區宣布脫離該組織,比照懲治叛亂條例自首之規定,從寬處理。
3.凡志願來台定居者,不得再申請返回大陸,如果來台後仍堅持返回大陸,則不得再申請來台。
4.如係返台探病奔喪者,比照一般大陸同胞辦理。
5.申請書中:「參加黨(團)派組織」一欄,應據實填寫,如隱瞞不報或填報不實,一經查覺,即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入境後應於十五日內,持入境證副本可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手續。
縮短旅客通關流程,入出境證加條碼
境管局為了縮短旅客通關查驗流程,決定在入出境證上加製「條碼」,以光筆刷卡方式輸入個人資料,代替以往人工打字老式處理方法。
第一批條碼新證已於最近發出,許多旅客均已持用出境,查驗時間較過去少了很多,而且作業也甚為方便。
此種條碼加製在入出境證的左下端,與一般公務人員及公司行號員工上下班刷卡「磁帶」相似,所不同的前者是用「刷卡機」,而後者則是一種「光筆」,輕輕一劃,發出聲音後個人資料號碼即已輸入。
境管局主管電腦系統負責人田彬表示,以往中正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機場建立入出境旅客個人資料號碼,完全是用手工一字字的打入,在查驗流程上不僅緩慢,而且容易發生錯誤,尤其與海關電腦聯線,查驗時若將號碼打錯,就得等到海關重新查驗輸入時才能看出來。如此,對作奸犯科者,無法即時掌握其情況,嚴重影響偵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