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新聞局廣電處的立場,我們很鼓勵電台空中直播熱線這種型態的節目,對民意的反映、民怨的紓解,或討論公共政策,都很有幫助,我們絕不會反對這種傳播方式。
現有電台應該多開闢這類節目,而且最好找閩南語的主持人、多邀行政首長開放對話。目前的公民營廣播電台如果沒有製作雙向溝通的節目,就評鑑標準來看都是很差的,表示他們沒有反映社會現實、也沒有順應潮流。
只不過一旦播音內容牽涉到煽動犯罪、或侵犯他人權益時,譬如說毀謗、隱私權的揭發,就很令我們擔憂,因為這是社會責任的問題。
廣播電視有立即、明顯的危險,打電話進來的人我們不知道他是誰,這種匿名的傳播方式,如果再受到主持人附和或者暗示,就可能發生立即危險。
電波是稀有的全民公共財,具有排他性,既要使用公器,國家就要介入,從公益的出發點來考量。所以政府對使用電波有高度管制權,被管制人也有服從的義務,因為傳播內容並不是一般商品,而是一種思想、意識型態,所有國家的廣播電台幾乎都同樣受到管制,與平面媒體比較起來,電子媒體受到的限制是比較大。
目前法令有漏洞?
「台灣之聲」的播音行為觸犯刑法,遭檢察官搜索、扣押因其有犯罪行為;而「綠色和平」及「寶島新聲」兩台的情況則是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台,應該來申請而沒有來申請是觸犯廣電法的義務,這是兩回事。
雖然它不久又「復聲」,我們仍然只能依法行事,不能超越法律限度,廣電法並沒有賦予我們「檢查權」,所以只能處以罰款,這是一個個別案例。
根據廣電法規定,我們管理的範圍是依法核准的廣播電視事業,非法電台本不屬廣電法規範範圍,這是目前法令的漏洞所在。
弱勢團體也應有發言權
解嚴之後,舊的通信器材管制辦法廢止,現行電信法八十一年四月修定完成,就送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非法使用電波,原來只能處以三千元到五千元罰鍰,修訂後將處以有期徒刑,變成犯罪行為就有搜索票。不過現在法條還沒通過,對非法電台也是沒有辦法的。
外界批評電台設立規定有五千萬資本額的限制,是否太高?這是立法問題,都是可以討論的。民主法治有三個概念,自由平等、機會公開、對社會上的弱勢者應該獲得最大照顧等原則。發生問題的可能是第三項,廣電法施行細則當初修訂時,沒有考慮到對弱勢團體的照顧,以致資本額的要求較高,這點我們會改進。
我們正在進行修法的工作,資本額限制將會有例外情形,五千萬是原則,這是一個有二、三十位員工,能正常播出的基本開銷,依當時學者專家評估出需要的最低資本額。不過,我想問題出在當時的估計是從都會區來考量,因此諸如偏遠地區、少數族群、弱勢團體、社區性電台需要的功率較小等情形就被忽略,對部分人來說門檻是太高。修法以後我們會有例外情形,讓這些人同樣有申請、進入的機會。
也有學者舉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的例子表示,美國的電台審議委員須經國會同意,我們則是由新聞局主導,這也是法律問題。FCC的理想概念我們也不反對,但現在無法律依據;有線電視法就規定審議委員會委員必須經立法院同意聘任,只要國會立法,行政機關就會依法執行。可以建議國會修法,這是個程序;事實上,更重要的是我們選擇的委員是不是客觀、公平,這個過程大家可以來監督,過去也沒有人對我們的委員名單有意見。
非法地下電台使用的調頻(FM)八十八到九十六兆赫的頻道,國防部已經準備交回給交通部規劃釋出,我們預定在第四階段開放申請,這部分的頻道日後核配給別人開播,地下電台就無法發聲了。
地下也可以變成地上
民主社會很重視程序的合法性,名正言順,程序合法才取得正當性。
我們期待現有的地下電台依法申設變成合法。過去戒嚴時期,頻率不開放,使得某些人用非常手段對抗,現在頻率已經開放,而且腳步很快,雖然國防部保留的頻率仍然不少,但我想他們會根據兩岸關係的發展一步步開放。
程序合法對聽眾才有保障,否則一旦廣電法和電信法修法通過,遭取締後,隨時都有被關掉的可能。
取締非法是個「正義」問題,台北縣長尤清就告發很多「幽靈第四台」,民進黨的縣長也要抓非法;即使許榮棋來當廣電處長也要抓非法。法令不執行就是失職啊!
我的立場也是一樣,現在取締效果不佳,是法的漏洞,立法院不修法,我們也只能以目前的方式處理。而我認為,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