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佈新修正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對各校院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的資格與年限做大幅度放寬。
資格方面,修正後出國講學人員,只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助教以上資格。未修正前上述兩項資格須是副教授、講師。不過以上二者均須在原校院連續專任兩年以上者為限。
期限放寬方面,講學、研究為一年以內,必要時可延長一年;進修博士學位為三年以內,必要時可延長二年;而進修碩士學位為二年以內,不得延長。
此外,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各校每年出國教師不得超過各校院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五,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辦法中還規定,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在原校院連續專任三年以上,經學校同意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且返國後應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否則依規定賠償,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