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如何辦理短期回國手續
海外僑胞申請來台觀光、探親、商務等短期逗留的規定辦法如下:
持有我國護照的海外僑胞,申請在台逗留三個月以內者,得逕向我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的駐外機構,申請核發權字回台北加簽(或權字入境證明函),並可同時申請「海外返國華僑再出境證」。自簽發之日起三來月內有效,可持憑來台,並持憑「再出境證」出境。其規定如後:
一、申請的僑胞必須在自由地區住滿五年,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在僑居駐在國居住六個月以上。
二、持有權字回台加簽護照的僑胞,因旅途或其他事故,護照上之權字回台加簽已逾有效期限(即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尚未來台),得在旅途中向我駐外使館,或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申請代發權字回台加簽,並將原發權字回台加簽註銷。
三、護照之權字回台加簽業已使用,因故未能返回僑居地,於旅途中可再向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申請權字回台加簽。
四、持有我國護照,如離開僑居國後,因故未在原僑居地辦理權字回台加簽,可向非僑居國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申請補辦權字回台加簽。
五、權字回台加簽限使用乙次,入境查驗時,即予註銷。下次來台時應重新申請。
六、在台原有戶籍之海外華僑,不得申請權字回台加簽。
海外僑胞申請權字回台加簽,得同時申請「再出境證」。有關規定包括:
一、申請「再出境證」應繳最近三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光面照片一式兩張,由簽發單位分貼於「再出境證」及該證副本上,交申請人攜帶來台。
二、入出境查驗前,由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加註章戳,收繳「再出境證」副本。
三、「再出境證」之效期,自申請人入境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在三個月內可持憑護照及再出境證出境,逾期應重新申辦出境手續,換領出境證。
至於原持護照已有臨人字回台加簽的僑胞,得比照申請再出境證。
海外僑胞未預辦再出境證者,其出境手續是:
一、於入境時,向我中正、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申辦再出境手續,只需填出境申請書一份,附照片兩張,於四十八小時後向台北市博愛路一七二之一號「台灣地區旅客出入境聯合服務中心」,領取效期三個月之出境證。
二、申請人如未在入境機場辦理再出境手續,可自入境日起三個月以內,向僑委會華僑證照服務室,或逕向「台灣地區旅客出入境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再出境手續。
僑胞持用「海外返國華僑再出境證」(自入境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者,如在台居留已逾三個月,請洽僑委會證照室,換發出境手續。如居留期間已逾六個月,則須向台北市博愛路旅客出入境聯合服務中心僑委會收件處,申辦「人民出國」手續,再向第七或第八號櫃台警察機關人員,洽辦申請出境手續。
海外僑胞如未持有我國護照,得向現住地僑委會認可的僑團辦理,辦法如後:
一、受理之僑團將申請人入出境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僑委會核轉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入出境證。
二、申請人如係持有港澳當局所發英、葡護照或港澳身分證,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入出境證。(現居港澳地區申請入出境,可逕向香港華僑旅運社或九龍華光旅運社洽辦手續,亦得委託在台親友,向僑委會華僑證照服務室申辦入出境證。)
擁有港九專門職業證書人士回國執業規定
僑務委員會表示,港九僑胞凡已領取當地政府或其他外國政府所發之律師、醫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證書之專業人士,均不能直接憑該項證書在台執行業務。此類專業人士返國定居後,如擬在台開業,應先參加考選部之檢覈考試,及格後,再持憑檢覈及格證書,向有關機關申請資格證明及執業執照等,才能開業。
僑委會同時表示,目前國內經濟結構逐漸轉變,已由傳統勞力密集工業轉向技術密集工業,高級科技人才及具有專業技術人才之需求非常殷切,僑胞如具有此類技能,均有充分就業機會。至於無特殊技能人員較不易獲得理想工作,惟內政部職業訓練局辦有各項職業訓練,參加的學員畢業後,可經由該局推介就業,同時各縣市也都設有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輔導人民就業。
世華銀行為擬回國投資華僑提供新服務
為配合政府鼓勵華僑回國投資政策,並加強對華僑投資服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為擬回國投資的華僑提供諮詢、投資、融資三項服務。
(一)諮詢服務:1.提供投資環境資料;2.提供投資有關法令規章資料;3.提供投資事業用地資料;4.安排參觀訪問;5.協助與政府有關機關聯繫;6.其他有關諮詢服務事項。
(二)投資服務:1.代辦投資案之申請與驗資;2.接受投資人委託,為其授權代理人;3. 提供世華銀行住址為投資人投資前在台聯絡處;4.代洽會計師、律師及土地代書等,配合辦理有關投資事項;5.代洽有關顧問公司,協助規劃投資建廠事項;6.其他有關進行投資服務事項。
(三)融資服務:1.提供金融機構融資資料;2.協助辦理僑商與金融機構往來及融資;3.其他有關金融方面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