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無罪,不生有理?
墮胎其實存在已久,人類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更將其視為一種控制人口的方法。直到十九世紀,開始有了「墮胎係侵害父親對於生子的期待」、「胎兒係獨立個體,墮胎為殺人罪的一種」等觀念,世界各國才開始立法處罰墮胎。但二十世紀之後,情勢有了轉變,隨著女性意識中「女人身體自主權」的抬頭,世界各國禁止墮胎的法令又朝「合法化」的方向修正。
雖然墮胎合法化是近年的趨勢,但每個國家的「合法」條件仍依國情而有不同。以墮胎時胎兒的週數限制為例,各國的認定就不盡相同。
在西方民主國家中,英國是最早使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國家,早在一九六七年就制訂了「墮胎法」。
美國從六○年代以後,墮胎議題便分裂成兩大陣營,一派支持墮胎,稱為「支持選擇」,另一派反對墮胎,稱為「支持生命」。兩大陣營爭論不休,在母親自主與胎兒生命權中進行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尤其每逢總統選舉,更是必然要爭論、表態一次。
信仰天主教的愛爾蘭,憲法明文禁止墮胎,但在一九九二年實施公民投票,採取「眼不見為淨」的作法,同意愛爾蘭婦女到外國墮胎,並允許國外的墮胎資訊在愛爾蘭境內傳播。
亞洲地區有些國家允許無條件合法墮胎,如中國大陸、越南、新加坡。新加坡在一九六九年即通過墮胎法,越南在一九七五年南北越統一後,墮胎全面合法化。中國大陸在一胎化的政策之下,甚至由公權力強制執行墮胎,只是這種既不顧及母親意願,又不珍惜胎兒生命的政策已引起各方爭議,鬆綁的呼聲不斷。
放水條款
在「優生保健法」的庇護下,目前墮胎在台灣是「有條件」的合法。不過,早在合法化之前,台灣婦女以這種「非法」手段來終止意外懷孕已行之有年。
根據當年台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做的「家庭與生育力」調查,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前,有墮胎經驗的婦女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二,每三位婦女中就有一位。
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實施後,墮胎人數更是大幅向上攀升。台北市衛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所做的民調顯示,近半數的成年婦女做過墮胎手術,未婚而有性經驗者,曾經墮胎的比例也高達四成。
令人驚訝的是,在墮胎如此「普及」的台灣,其實是有墮胎罪的。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文規定──墮胎有罪。刑法第288至292條中的「墮胎罪」,罪及懷孕婦女(「自行或聽從墮胎罪」)、醫生(「加工墮胎罪」、「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以及先生或男友(「教唆墮胎罪」)。
前年一件墮胎罪的刑事判決,引發醫界和法界廣泛的討論。一名女性在墮胎後遭男友始亂終棄,因而控告男友及為她墮胎的醫生「教唆墮胎」及「加工墮胎罪」,男友及醫生都因此被判刑。
不過,因墮胎或為人墮胎被判罪者,在台灣並不多見,原因正是二十年前實施的「特別法」──「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可以說是讓台灣墮胎合法化的「法外開恩法」。法條中除了羅列罹患有遺傳性、傳染性、精神疾病,或因懷孕分娩危及身體精神健康,以及胎兒畸形、受姦懷孕等因素得以墮胎外,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亦得實施人工流產」──更被指為是「放水條款」,因為幾乎所有人都可以適用這條寬鬆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墮胎,因而有人笑稱台灣此法為「原則是少數,例外是絕大多數」。
能做,不能說!
優生保健法的通過,讓台灣婦女不再需要尋求非法的管道墮胎,讓人工流產的安全性大大的提高了。國泰醫院婦產科醫師鄭丞傑對此感受非常深刻,他表示,在民國七十四年以前,經常看到婦女因墮胎的後遺症前來醫院求醫,如:大出血、感染造成腹膜炎......等,有些技術欠佳的無牌密醫,甚至把墮胎婦女的腸子都刮了出來。優生保健法通過之後,婦女可以到合格的婦產科診所進行「合法」人工流產,因墮胎而產生的後遺症便很少再看到了。
令人感慨的是,當年之所以通過優生保健法,並不是為了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而是為了達到節制人口的目的。話說當年推行所謂的「家庭計畫」,希望能降低出生率,有關單位除了推廣避孕藥、避孕器外,更一舉讓人工流產合法化,以期達到封殺計畫外人口的目標。
優生保健法才通過、尚未開始實施之際,出生率便已逐步下降,實施的第二年,出生率更是從千分之二、三十,驟降至千分之十五左右,看來優生保健法的確起了作用。
生命的起源
胎兒的「生命權」和婦女的「選擇權」,一直是個難以兩全的零和問題。對於生命的起始,看法也很分歧,有人認為,從卵細胞受精的那一刻起,就開始有了生命;有些人則認為,胚胎植入子宮或胚胎開始有心跳時,就有了生命;有人則認為,胚胎移出母體仍能養活時(約二十四週),才算是一個生命體;更有人認為,嬰兒要在出生之後,才能算是一個獨立的生命體。
無論生命起源於何時,為人墮胎的婦產科醫生,心情總是錯綜複雜。
雖然社會大眾視婦產科醫師為墮胎的「獲益者」或「推波助瀾者」,但鄭丞傑表示,多數婦產科醫師並不鼓勵墮胎,相反地,對於懷孕的成年婦女,無論已婚或未婚,大多會請她們考慮能不能生下來,而有些時候也真能打動對方,留下腹中的胎兒。
鄭丞傑指出,依據優生保健法規定,口服墮胎藥RU486,必須在懷孕七週以下,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則限制在二十四週以下。然而,胎兒六週就有心跳,八週看起來已是一團肉,十週開始長手腳,對已經孕育成形的胎兒實施人工流產,感覺上像在「殺生」,因此國泰醫院婦產科裡自訂內規,胎兒十八週以上,除非有重大原因,否則不做人工流產。
不得已的選擇
至於未成年少女懷孕的部分,醫界的看法則較為分歧。有人認為,未成年懷孕,因為子宮發育不成熟,無論選擇生產或墮胎,都一樣有較高的醫療風險,而只要人工流產手術做的好,並不會影響日後的生育能力。而實施近四十年的學生平安保險,今年也開始順應潮流,將高中職學生墮胎或分娩納入給付項目。
「將心比心,今天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女兒懷孕,你會希望她生下來嗎?」婦產科醫師高添富問,但他也知道,無論答案是什麼,背後都含有太多的懊悔與掙扎。
如何減少這種懊悔與掙扎?如何讓嬰兒與母親的戰爭不要一再地重演?如何讓每一個孩子都在期待中來臨?這是一個艱難但必須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