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要選出自去年七月以來的「年度風雲人物」,出爐甫滿一年的新著作權法可說當之無愧。
由於國際智慧財產的保護聲浪正在高潮,關於著作權的「國際糾紛」,經常成為報端熱門話題;民間為它興訟的官司,更是平均一天高達兩件以上。
從這一年種種糾紛的表面看來,著作權法似乎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但真相真是那麼悲觀嗎?
去年十二月,台北市銀行三位經理人員,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他們既沒盜印,也沒盜錄,只是拒絕一位七十三歲的老先生,將他的作品質押貸款五百萬元而已。
老先生可是大為不滿:既然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著作權得以設定質權;銀行就沒有理由不承認,它是可以用來抵押的「 財產」。
案子到了法院,檢查官卻愛莫能助。問題在於,設定抵押是種民事契約的關係,必須兩廂情願才能成立。
只是,市銀行拒絕質押著作權,雖還構不成違反著作權法刑責,卻免不了「觀念落伍,作風保守」之譏。

舞蹈也有著作權,「依樣畫葫蘆」要小心了。(簡永彬/胡毓豪)
法律賦予「財產」的地位
這是剛滿周歲的新著作法,為銀行界帶來的新麻煩;事實上,把著作權看成是一種純粹的財產,不過是近幾年的事。
名專欄作家張繼高認為,從「文人重名輕利」到「著作是財產」的轉變,主要導因於社會本質的變遷:
「任何國家,從工業社會過渡到資訊社會,社會上所有的知識都變成有價商品,誰需要它,誰就得去買。」
問題是:著作權是一種無體形式的財產;作品對外發表,就像水潑出門,任何人都能藉著現代進步的影印、攝影、錄影……等複製工具,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輕易盜取。
為了保障所有權人對這種財產的握持,社會必須特別制訂一套買賣、交易、使用的規則,讓大家共同遵守。這套規則,就是著作權法。
我國自民國十七年就開始實施著作權法,但由於舊法採行註冊審查主義,著作人常常因審查未過,或怕麻煩索性不提出申請,而有「作」無「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再加上著作權法罰則太輕,不但非法業者不把它放在眼裡,就是一般大眾,也沒有尊重著作權的觀念。
直到去年著作權法重新修正,一方面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讓作品一誕生就受法律保護;一方面大力制裁不法行為,提高刑罰與罰金後,我國著作權法,才有了新的面貌。
然而,乍看之下,這個新面貌卻使糾紛變得更多。

(上)「四海一家」在台一發行,就有卅幾種盜版出現,拯救非洲難民的效果,因此大打折扣。(簡永彬/胡毓豪)
別讓權利睡著了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資料,新著作權法實施後,自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共查扣了二百七十二件侵害著作權案,告發的更不在此數。
民眾突然變得如此「好訟」,可說都是著作權法「壯的膽」,它好似不斷在對著作權人叮嚀:別讓別人欺負你,有我作主。
鄉土小說作家黃春明,就捨棄以往「姑息」政策,在今年四月,對盜印「兒子的大玩偶」一書的大林書局,提出控訴。
他指出,自從著作權法修正公佈後,著作物的保護變得有效而具體。這使得一向不知如何「問世事」的文藝創作者,勇於採取法律行動,制裁盜印的不法份子。
這股風氣「化零為整」,著作權人開始組成新的利益團體,來對抗過去剝削他們的舊勢力。
今年四月十二日,一群翻譯工作者首度召開記者會,指責出版公司侵害他們的著作權。他們除了決定循法律途徑尋討公道外,還打算籌組「翻譯人協會」,以根本提昇翻譯人的地位和待遇。
這個「反撲」行動,完全是時勢造英雄。

(下)錄影機的合理使用,至今各國仍有爭議。(簡永彬/胡毓豪)
誰是贏家?
多年來,翻譯一直不被認為是種著作,不但稿費低得不合理——通常一千字由八十元到兩百元,甚至還有低到廿元的——譯文也常被任意刪改,甚至連掛名的權利都沒有。
然而自從新著作權法第四條明文規定:文字及語言著述的翻譯享有著作權,以及我國對美國創作也採取保護主義,今後不能因他們沒在台註冊,我國又沒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組織,就自由翻印,必須透過翻譯,才可合法取得資訊,翻譯人員頓時「水漲船高」。這時站出來要求「加薪」,當然沒什麼話可說。
事實上,著作人權益受到合理保障,大家都會是贏家。就拿翻譯為例,只要稿費提高,譯者就不需要為了生活,大量生產「粗製濫造」的作品;一旦品質提高,消費者更有好書可讀。這樣,由維護私利,達到創造公益的良性循環,正是著作權法的積極意義。

嬌嬌小小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賀德芬,是國內著作權法的鬥士。(簡永彬/胡毓豪)
柳暗花明又一村
這一年,在新利益團體藉法律保護而「長」的同時,舊有不合法的利益團體,不得不面臨「消」的命運。
根據兩年前的調查資料顯示:市面上每一卷暢銷音樂帶,大約有卅種盜版品,數量共在一百萬卷以上。
新著作權法實施後,由於刑罰加重,罰金也提高到商品訂價的五百倍,正規廠商開始在警力配合下,對非法業者大舉掃蕩。現在盜版錄音帶雖未全部絕跡,但市場佔有率在唱片行已降至百分之五,夜市地攤也降低不少。
其實,非法業者若想逃避法律制裁,除了洗手不幹、退出市場外,還有一條更好的生路——放下「屠刀」,從此改變經營型態,買版權,成為合法的業者。
國內歌林、滾石、齊飛、飛碟、喜馬拉雅、上揚等六家原本發行B拷(盜版)西洋唱片的公司,就是在認清時勢所趨後,從前年開始,逐漸改向外國唱片公司購買代理權,發行有版權的西洋唱片、錄音帶。
也因為這種做法,唱片業才能在我國對美採行創作保護主義後,倖免於被全面停止授權的命運。這和西書業目前想合法經營而不可得的情形相比,真是「幸運」多了。(見「著作權的國際糾紛」)
但是,並非所有非法業者都甘心放棄既得利益。一些只想撈一筆就跑、沒有長遠打算的人,還是心存僥倖地繼續「當海盜」;另一批人,因為法令的修訂,而由「不犯法」變成「非法之徒」,心理尤其難以適應。
以翻印國外教科書為主的西書業,在美國著作不需註冊即受保護後,唯恐負上刑責,聯袂到行政院陳情,希望政府給西書業者兩年緩衝期。

胡適博士的著作正大打著作權官司。(簡永彬/胡毓豪)
爭私利而傷公益
一邊不肯放,一邊又要爭,在這場著作權利益的保衛戰中,有些合法業者竟藉著法律「撐腰」,常常出外大肆搜索。一旦抓到不法業者的證據,便要求鉅額賠款,否則提出告訴。雖然他們是在維護自身權益,卻也不無「敲竹槓」之嫌。
一些學者專家認為,著作權法修正後糾紛反而變多,表示大家已由混沌中覺醒,開始為自己爭取權益。這段混亂的階段,正是「文化生態」轉型期的必經過程;不過,其中仍有不容忽視的隱憂。
「大家開始關心著作權,這是好事」,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賀德芬說:「但是關心的角度似乎走偏了。」
她認為,著作權法的精神,在於共享人類文明。有了法律保障,著作就應該放心地拿出來,讓想利用的人有合理管道可循。但現在,大家只一味維護私利,希望獨佔市場,相爭不下,不但容易兩敗俱傷,整個大團體,更是因此受到斲傷。
胡適的著作權糾紛,就是一個例子。
今年初,胡適紀念館與遠東圖書公司,為了「胡適文選」、「胡適四十自述」等五本書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對簿公堂。
胡適紀念館認為,他們是胡適之子胡祖望授權的「正宗」;但遠東圖書公司卻出人意外地,拿出一張經胡適親筆簽名的紙條,證明著作權為雙方所共有。
真真偽偽吵了五個多月,現在雙方仍未達成和解。
案情若往最糟的結果發展,將是紀念館與遠東共同持有這幾本書的著作權,而雙方又達不成協議;那麼,不但中國近代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胡適博士的全集出版不了,那幾本書還可能絕版。
有聲出版品方面,「音樂著作權使用團體」能否排除私利糾葛,順利成立,擔負起造福音樂界的使命,同樣令人憂心。

卡拉OK利用別人的音樂著作,應該合理付費。(侯聰慧攝)(侯聰慧攝)
內鬨壞了大事
根據著作權法第廿一條規定: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人,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團體,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報酬的收取與分配。
這個團體成立後,工作中必須利用音樂(如電視台、廣播電台、卡拉OK店),或藉音樂增加營收的單位(如咖啡廳、夜總會),都必須依播放時間的長短,向此團體付費。再由此中介團體,按照各作品被使用的多寡比例,付給著作權人應得酬勞。
由於牽涉到龐大的經濟利益,從去年著作權法一通過,音樂著作權使用團體的設立,便成為眾人關心的焦點。
在幾個醞釀籌組的團體中,想真正為音樂界做事的當然有;想藉此「利益均霑」的,也有人在。
暗潮洶湧了將近一年,最近著作權人協會終於通過成立「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打算「先下手」展開工作。
然而,音樂界其他人不見得都認同這個組織。
內政部為了保持公開公正的立場,特別在五月底舉辦了一次座談會,邀請有關人士共列一席,把所有意見提出來討論。不過仍然沒有結果。
「家和萬事興」,為有效解決紛沓而來的著作權糾紛,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決定設立「著作權爭議委員會」,按照十六種著作權類別,分設調解小組,並遴選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來扮演「魯仲連」的角色。

工業產品上的美術圖案,被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簡永彬/胡毓豪)
法有漏洞起風波
除了爭權奪利外,法律本身不夠完備,也是著作權法實施一年來,糾紛迭起的一個重要原因。
例如第廿一條對音樂團體的規定,是讓音樂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共組團體。「這就像把勞資雙方弄在一起,討論如何增進勞方利益,怎麼可能有一致的結論呢?」賀德芬不以為然地說:「全世界一百多個音樂團體,只有我們是這樣訂的。」
這條法還有一個漏洞。條文規定:「得依法成立法人團體」。此「法」指的究竟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司法?還是民法?條文沒有說明。也難怪經過一年,這個團體還誕生不了。
有些項目,像電腦程式與應用美術,是否適合由著作權法來保護,也出現了許多爭議。(編按:詳見本期「苦兒流浪記」)
今年四月間,多田、第一兩家琺瑯鍋公司,為了鍋面花系的著作權之爭,打了兩回官司。
第一回合:多田勝訴,第一被扣押價值一千多萬元的外銷品;第二回合:第一勝訴,多田的著作權被取消了。理由是,該花系是應用美術,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列。
這裡所謂的應用美術,是指應用在工業製品上的美術圖形。
依內政部說法:「美術著作權的保障範圍,限於所繪之圖,而不及於其製成品。」
這是因為,製成品屬於專利法新式樣的保護範圍,部份廠商因專利權申請不易,便走捷徑申請著作權,一旦有人用到這些圖案,就向法院告發,將整個製成品扣押查禁,說來並不合理。
但是,在許多外型、功能都大同小異的產品上,圖案可能就是消費者選購的關鍵。如果今後著作權法不保護應用美術,似乎可以參考外國做法,另立性質介於專利法與著作權法之間、保護期限也較短的工業設計法來保護。
與國際架構同步
著作權法最大的漏洞,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官張靜認為,是「合理使用」與「強制授權」訂定不足。
像重制權,家庭錄製錄影帶就沒有列入合理使用範圍。嚴格說起來,每個有錄影機的家庭都犯法了。
這一類的缺陷,有人寄望能在訂定施行細則時補正,或以法官建立良好判例來彌補。
第一條路不大行得通,因為施行細則只能對註冊程序、新舊法的過渡條款加以規定,並不能擴大或抵觸母法。
靠判例也有困難。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一向以成文法為判案的主要依據;再說,案子要到最高法院,才可能形成「判例」;著作權糾紛通常打不到最高法院,這麼多年來,幾乎沒什麼判例可循。
「最根本的辦法,還是得修改法律」,賀德芬指出。
修法確實是未來一定要做的。
近年傳播科技日新月異,許多先進國家,已經在為直播衛星、錄影機、有線電視的使用方式尋求新的立法。如果我們不能配合時代腳步,隨時修訂合乎國際架構的著作權法,將可能被摒棄於國際資訊網之外。那麼,又如何吸收最新資訊,趕上先進國家的腳步呢?
徒法不足以自行
不過,修法畢竟是「遠慮」,需要長期而縝密的規劃;對現階段而言,如何讓尚稱完備的新著作權法充分發揮功能,才是最聰明的做法。
今年三月間,台中地區一家唱片公司,因不滿地下工廠盜錄他們出版的暢銷音樂帶,竟以暴力在兩星期內,打傷四名盜錄業者;消息傳出,其他盜錄者唯恐下一個輪到自己,只得紛紛要求賠償了事。
看來,著作權法需要的,是更多執行它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