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政黨蔣主席五月七日在中央常務委員會發表談話,指示中央政策委員會與社會人士進行意見溝通,以促進政治和諧。五月十日,經由國策顧問陶百川及台灣大學教授胡佛、楊國樞及李鴻禧等人安排,黨內外人士首度就「黨外公政會問題」進行溝通。十九日黨外人士發起「五一九」綠色行動反對戒嚴法。廿四日雙方仍再度會談,由於對公政會名稱及登記問題尚未獲致結論,己決定會談將繼續進行。

「華航索還轉航貨機、人員」事件,不僅成為國內外關心的焦點,也引發一場新聞追逐戰;華航香港分公司副理李振揚,在記者書上說明會談情形。(聯合報資料中心提供)(聯合報資料中心提供)
溝通僵局中的折衷辦法
文.顏文閂(自立晚報五月十六日)
在黨內外對峙升高的情勢下,國策顧問、政論家陶百川出面主持的一場黨內外政治溝通協調會,獲得了三項結論,緩和了政治上的緊張氣氛。
不過,熟悉政情人士對於五月十日突破性的政治溝通,仍抱持審慎的態度,因為協調會雖然獲致三項結論,但是,與會雙方是否均具共識,不無疑問。
特別是第二點關於「參加人士對於公政會與分會的成立都表示同意,至於對於『登記』及『名稱』問題,仍有不同意見,有待進一步磋商」,黨內外似乎各作解釋。執政黨堅持公政會總會及分會在不冠上「黨外」兩字及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先決條件下,允許其成立;黨外人士的解釋則是總會及分會成立後再磋商名稱及登記問題。
執政黨方面的立場相當堅定,理由是允許公政會總會及分會成立,已是很大的讓步,黨外人士不應得寸進尺,堅持要在名稱上冠上對抗性的「黨外」兩字,又不向主管機關登記。黨外人士則指出,公政會是政治社團,不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如同執政黨及民、青兩黨未曾登記一樣,至於「黨外」兩字則是公政會用以號召民眾的鮮明標誌,不應任意去掉。
如果執政黨方面與黨外人士相持不下,執政黨可能透過主管機關進行取締;而黨外人士,很可能採取抗爭行動;情勢演變下去,結果實難逆料。但很明顯的,政治溝通協調會將功虧一簣,從中斡旋協調的陶百川及三位學者的心血與苦心也將盡付東流,社會大眾何嘗不感到惋惜?
不論執政黨或黨外人士都應特別珍惜這一次的政治溝通協調會。因為:
第一、素孚清望的名政論家陶百川以八十四高齡,與頗受敬重的三位學者胡佛、楊國樞及李鴻禧出面擔任吃力不討好的溝通工作,極為難能可貴。他們公正與超然的態度尤應受到參與溝通人士的肯定與支持。
第二、執政黨蔣主席在政治溝通協調會前指示政策會「應本著誠心誠意的態度與社會各方面進行意見溝通」,這是執政黨最高當局主動欲與黨外人士進行溝通協調的具體提示。惟執政黨內對溝通所獲結論,仍有爭議,更顯示這三項結論得來不易。
第三、海內外有識之士無不熱切希望黨內外政治對峙能緩和下來。執政黨應加速民主政治的正常化,建立健全的政黨政治,將政治上反對勢力與制衡力量納入正軌;同時也期待政治上反對勢力採取理性漸進的方式與態度,從事政治活動,以早日實現組織化與合理化的目標。
執政黨任何舉措必須顧及民意的反應,而黨外人士從事政治活動,也必須博取社會大眾的支持,因此,執政黨或黨外人士在社會大眾心目中建立良好形象及民主風範,非常重要。這次政治溝通的突破性進展,社會大眾反映至為良好,如果任何一方不慎破壞了政治溝通所凝聚的和諧氣氛,都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惋惜。
民主政治基本上就是一種不斷折衝、妥協的過程,從事民主政治的人必須具備忍讓、包容的襟懷,民主政治才會落實為生活方式。黨內外人士對於這次政治溝通必須有此種理解與體會,對於尚有歧見部分,何妨繼續表現忍讓的風度,再作坦誠的折衝與妥協,使參與溝通與協調的幾位熱心人士不致前功盡棄。

遇劫歸來的華航貨機機員董光興(左)、邱明志(右)和在機場迎接的邱妻劉穗芬。(聯合報資料中心提供)(聯合報資料中心提供)
政治溝通蒙上陰影
文.戎撫天(聯合報五月廿一日)
執政黨與無黨籍人士於五月十日進行溝通而帶來的樂觀政治氣氛,因部分無黨籍人士在台北龍山寺進行的「五一九綠色行動」而蒙上濃厚的陰影。
廿四日輪由執政黨作東的溝通餐會,仍依約舉行,但執政黨對「五一九綠色行動」已違反第一次溝通餐會三點結論深感遺憾,再加上近日執政黨及無黨籍人士內部激盪的強硬氣氛,溝通遠景堪慮。
在所謂的「五一九綠色行動」中,百餘位無黨籍人士和其支持者及大批治安人員對峙十二個小時。在雙方筋疲力竭後,應冷靜檢討,誰是獲利者?
這場對峙行動,雖有幾次小規模的零星衝突,但治安人員相當節制,與示威者對峙的第一線和第二線都由徒手女警組成,第三線是持警棍的警校學生,最外圈才是持電棒的警備隊員,所有參與維持秩序的治安人員均未攜帶武器或瓦斯槍,避免衝突升高。
無黨籍人士及其支持者也一直相當冷靜,偶有零星衝突或口角,立刻有糾察員或其他人出面勸阻。
事態雖然未擴大,但為這一次貿然的行動,付出了多少代價?
警方動員數十輛大型警備車圍堵龍山寺四周路口,造成附近居民生活上的不便;許多商店不能營業,龍山寺也損失一日的香火。
由策略目標達成度來看,無黨籍人士發動「五一九行動」的目標在遊行到總統府,表示反對戒嚴。警方堅持不准遊行,對峙十餘小時後,無黨籍人士才「以演講代替遊行」,在深夜結束行動,無黨籍人士的目標並未達成。
如果「五一九行動」能激起民眾的重視,發揮宣傳效果,也算達成附屬目標。但前天的行動,再度顯示目前無黨籍人士的動員能力有限。十二小時對峙行動中,僅有龍山寺附近居民知道發生什麼事,其他市民仍照常作息。
那麼,警方是勝利者?實亦未必。警方動員龐大的警力,想必花費不少公帑。更重要的是,政府將因此付出部分政治代價:
——「五一九行動」已導致無黨籍人士群眾運動的新模式。如果黨內外對峙情況不改善,類似的行動可能一再重演。部分無黨籍行動人士已在討論,如果分成幾個現場同時進行,效果豈非更好?技術可經不斷的行動來改進,將來警方勢必要動員更多的警力和更精確的行動才能圍堵,如果無黨籍人士動員更多群眾,警力能否有效圍堵而不生衝突?難免令人疑慮。
——這次行動聚集了千餘名警察,引起近千名群眾的圍觀及國內外傳播媒體的重視,尤其海外報刊的誇張報導,將對政府形象造成傷害。
——在行動現場,無黨籍人士與治安首長數度溝通,治安首長堅持要求聚集的無黨籍人士先解散。無黨籍人士曾讓步,放棄遊行,推派十位代表到總統府請願。在場的治安首長請示後拒絕了折衷意見,這種高姿態對日後雙方的溝通也不利。
由以上分析可以瞭解,這次貿然的群眾運動,黨內外都是損失者。但這還不是最可慮之處;最可慮的是:對國家社會可能造成的傷害。
無黨籍人士固然缺乏掌握群眾的經驗,稍有不慎,可能演變成另一場高雄事件。事實上,治安人員也缺乏處理群眾事件的經驗,對峙行動中,誰都不能保證不會引發衝突。
黨內外第一次餐會曾有結論——在磋商期間願為政治和諧而繼續努力,但將近十天來,無黨籍人士違反承諾,搶先成立數個分會,接著又發生「五一九行動」,執政黨有關人士內心相當不滿。雖然執政黨決定仍繼續與無黨籍人士溝通,不過政治氣氛已發生變化,黨內外及政治觀察者均不再對溝通抱持樂觀的期望。一旦執政黨放棄溝通,緊接而來的將是對公政會及分會大規模的「命令解散」,對立必然升高,將非國家社會之福。
自三中全會後,執政黨表現出政治改革的誠意,已決定研究戒嚴及政黨法等問題;若溝通破裂,將使執政黨內部較保守的人有理由反對改革。眼見無黨籍人士努力多年的議題已逐漸建立黨內外共識,一旦付諸流水,豈不可惜。
五一九行動是錯誤的演出,雖未造成立即的傷害,但已對政治和諧及黨內外關係造成不利影響。如何減低不利影響,恢復黨內外溝通的良性循環,需要執政者、在野者及陶百川、胡佛等學者的政治智慧與勇氣,突破反對的聲音,對歷史及整體社會負責。

內政部長吳伯雄頒發「益群獎章」給見義勇為的台北市民賴順昌,以感謝他意外建奇功,一舉「撞」破重大刑案。(聯合報資料中心提供)。
「公政會」發展過程
文.鍾祖豪(自立晚報五月十一日)
黨外公政會於七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成立大會,共有十七位會員參加。
執政黨在黨外公政會成立後,立刻透過各種管道,要求其依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取消「黨外」二字,向內政部登記,否則將予以取締。公政會內部對此曾有爭論,但一直未向內政部登記,黨內外對峙情勢一度升高,後因爆發「江南事件」,執政黨意圖取締公政會的行動遂擱置下來。
黨外內部原本即派系林立,意識型態及利害關係錯綜複雜,內部民主與倫理觀念尚未建立,導致組織運作的失調。費希平因「登記問題」與「致函風波」屢遭挫折後,憤而在七十四年三月廿九日的會員大會上,宣佈退出公政會。這是黨外公政會內部衝突的表面化。
設立分會重大突破
去年底的地方大選,公政會會員資格,成為許多黨外候選人的重要政治資歷,執政黨也容忍此資歷載於選舉公報。選舉結果,黨外後援會推薦者有多人當選,台北市議員部分,黨外後援會推薦的十一人更是全數上榜,這代表黨外組織化的努力成果,也代表選民對黨外組織化的某種期待與肯定,從而刺激黨外人士進一步朝組織化的方向努力。
今年初以來,黨外公政會積極推動設立地方分會,共有九個分會向總會申請成立,數百名各階層的黨外人士簽名擔任發起人。執政黨對黨外公政會的籌設分會,抱著相當疑慮的態度,並表示,黨外公政會一旦正式成立分會,將依法取締,黨內外的對峙情勢再度升高。
五月十日台北市分會正式成立,這是第一個正式成立的公政會分會。十日中午,由陶百川等四位學者,邀請黨內外雙方進行溝通,席間獲致三點結論,其中第二點是執政黨原則上同意黨外公政會及分會的設立,至於登記及名稱問題則繼續磋商。這是黨外公政會問題的一大突破,黨內外雙方的共識差距縮短,緊張的政治氣氛略為緩和。
黨外公政會會員從成立時的廿三位,第二屆增為五十位,到目前的五十三位,幾乎涵蓋了七成以上的黨外公職人員。最近黃煌雄的申請加入公政會、康寧祥積極推動成立分會,可以看出黨外公政會已成為大多數黨外人士所重視與肯定的黨外主要團體,而且扮演了凝聚黨外勢力,與執政黨作團體競爭的角色。今後各地方分會的陸續成立,將使黨外公政會更具有雛型政黨的色彩。
隱含問題非同等閒
從黨外公政會的發展歷程觀察,其在黨外組織化過程及黨內外互動模式中,均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但公政會內部隱含的問題不少,執政黨及社會大眾對其角色的疑慮,也未能完全化解。今後如何整合內部歧見,以更穩健成熟的步調,朝組織化的方向發展,將是黨外公政會的主要課題。
中華航空公司貨機五月三日轉航飛抵廣州,機長王錫爵的動機,及如何索還飛機與機上組員問題,成為國人關心的焦點。五月十七日,華航基於人道立場,同意以商業機構身分與「中國民航」在港談判;十九日,「中國民航」同意在港交還人、機、貨;廿三日,華航兩名機員董光興與邱明志獲釋,經香港回台,並立即在中正機場舉行記者會,說明這次事件是王錫爵的個人劫機行為造成的。在華航與「中航」洽商歸還華航貨機之前,行政院新聞局張京育局長即表示,這是一項單一的飛航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與中共接觸的基本立場與政策,並無改變。華航積弊非一日之寒
文.卓亞雄(聯合報五月廿四日)
華航B——一九八貨機事件,隨著人機的交還,已經接近尾聲。計算整個事件中所付出的代價,不只是一位華航資深的正機師飛到了大陸,也不只是耗費人力、精力從事一場史無前例的索機洽談,更包括一位民航局長、一位華航董事長和一位華航總經理的集體請辭。
王錫爵是自願到大陸的行為已在記者會中獲得證實,但真正原因何在?王錫爵本人在北平「人民大會堂」記者會中對華航的批評,雖然有其個人情緒因素,但恐也不無幾分真實。事件發生迄今,華航除了在本月十七日因責怪風水不好而拆掉松山航空站入口處的華航標誌外,應有更積極的行動,才足以向社會交代。
華航許多經營與管理上的問題已是公開的秘密,派系重重是主要因素。甫上任的總經理戚榮春到職後,秘書人員問他要不要帶些人來?可以安排些空缺;戚榮春當時說:「該有的人都有了,還要帶什麼人?」戚總經理的行為在華航被認為是「異數」,因為歷來華航高層人員到職,鮮有不安插自己人的紀錄。倒不是說「帶自己人上任」有什麼不對,但不帶人就被認為是「異數」,至少說明華航有些積習。
經營上缺乏企業精神,同仁也缺乏榮辱與共的企業文化,都顯示華航已開始有暮氣;誠然,華航在經營上有一些政策上的限制,但是也不該成為虧損的藉口,尤其在赤字連篇的情形下,浪費和開支浮濫會加速惡化。
華航的人事領導也是問題重重;隨著派系傾軋而來的,必然是升遷不公、獎懲不明、大開後門等現象。如此一來,員工輕則得過且過,重則思謀報復。固然王錫爵投共可歸究為其個人因素,但以曾任U—2高空偵察機駕駛的經歷來說,如果這種人還會發生「忠貞」問題,華航內部安全還有什麼保障?
機長劫機涉刑責追緝時效二十年
文.賀岳(台灣時報五月廿四日)
華航貨機迫降廣州白雲機場事件證實是機長王錫爵劫機後,法學教授謝瑞智博士指出,司法機關應追究王錫爵的劫機法律責任。
劫機在國際上被認為嚴重犯罪行為,國際間訂有公約,我國亦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締約國,此公約被稱之為海牙公約。根據此公約,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條中規定,劫機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目前王錫爵留在大陸,司法單位雖一時無法追緝到案,謝瑞智認為司法單位應該展開調查,並保留追訴權,將來再追訴其法律責任。
王錫爵是機長,在正常情況下,董光興與邱明志應服從其指揮,謝瑞智說,但當王錫爵開始動手制伏董光興時,已經不再具有機長身分,而變成一名劫機犯。
董、邱兩人反抗王錫爵是正當的自衛行為,而王錫爵不但劫機,還用手銬銬住董光興,妨害其自由;妨害自由是公訴罪,司法機關也應一併追究。
目前王錫爵留在大陸,司法權一時無法追究,但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追訴時效為廿年,只要在廿年內能追緝王錫爵到案,仍可予以追訴。
兩航達成初步協議的觀察與分析
文.陳朝平衛民(中國時報五月廿日)
兩航展開談判後,十九日有了突破性的發展。「中航」同意將華航兩名組員、貨機及貨物改在香港啟德機場交接。從談判理論而言,中航這項決定,固然是一種讓步,不過,談判本身是有得有失的,而得失的衡量有時必須顧慮雙方長短程的成本效益。本報請美國馬里里大學教授丘宏達、賓州大學教授張旭成、紐約大學教授熊玠,就目前兩航談判所達成的初步「協議」,作一分析。雙方動機期望不同
問:兩航談判昨天三度會談,中航同意在香港釋回人、機、貨,這是不是中共方面的讓步?
熊玠:是一個讓步。這次談判,雙方的動機和期望不同,由台灣眼中看,這是一孤立個案,除業務性交涉外,無其他目的,也不希望此一談判被解釋為一「先例」。至於中共,則利用此案作為日後類似問題談判的敲門磚。目的在增加談判對方對中共的信心。
丘宏達:對中共而言,建立接觸是最重要的目的,其他次要問題都可以讓步。
張旭成:中共似乎完全讓步,這有點不像是真的(too good to be true)。
問:中共方面為何作此讓步?
熊玠:研究國際關係的學者曾指出,導致國際合作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為未來打算」(Shadow of Future),為維持雙方的合作關係而作若干投資。事實上,這項談判對中共而言,並沒有什麼可損失的(nothing tolose),中共的讓步,實際上是一種投資。
其次,中共進行此次談判的大原則,主要還在於「鼓勵」台灣以及海外支持中華民國的人士,建立對談判一事的信心,交接地點由廣州讓步為香港,當然是有代價的讓步,而這個代價是要在未來償付的。
就實務而言,此案一日不解決,人機安全未見能確保,中共仍需擔負道義和法律上的責任。中共的原始目的,既在設法使台灣參與談判的奕局,且這一目的已然達成,那麼,早日釋回人機,尚可避免予人挾人機為政治工具的聯想,博取國際好感,豈非上策?中共亦知,要使台灣經由此項談判立即轉上政治談判是不切實際的,繼續堅持不讓步,一旦華航打退堂鼓,損失的是中共。整體說來,本次兩航談判演變至今,可謂是合乎常理的發展。
丘宏達:就中共的內部決策而言,過去一般的印象都認為只有一個人說了算話,其實中共的決策雖然並非民主國家的大眾參與方式,但是至少在高階層決策方面,恐怕仍是由許多人參與的,因此有時他也會提出一些對策以安撫內部某些人士。近來我們研究得知,中共在爭論之初,會故意提出一些高姿態的條件,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和拖延,再表示一些讓步。
張旭成:過去我們也提過,中共欲藉此擺出一合理、有彈性的姿態,統戰的作用就在這裡。
問:就長遠而言,台北從這項談判中得到了什麼?
熊玠:基於人道的考慮,政府准予華航與「中航」舉行談判,由此可望建立一諒解:台海兩岸公司與公司間的談判並不違反「三不政策」,這點諒解,對解決中國前途問題是有著長遠意義的,這也是全體中國人彌足珍貴的收穫。
基本原則維護無傷
當然,根據中共此次談判的表現,尚不足以推測其未來的可能行為。譬如,在主權問題的爭執上,我們就不能期望中共會合作讓步。但是,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層次相類似爭議時,我們也需有心理準備——或許我們也有要讓步之時。
進一步論,本案演變至此,我們應慶幸,也應有所深思。交接地點改在香港,基本原則仍然維護無傷,批評者無由再批評。其次,我們應該體會往昔「漢賊不兩立」的觀念,僅僅有抽象意義,卻不能解決具體的問題。第三、我們應鼓勵積極的思考方式,切莫再以消極的看法去面對中共的統戰。第四、華航貨機事件戲劇性地顯露了戰亂分散家庭聯絡的問題。台海兩岸公司與公司的接觸如不違背三不原則,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人民與人民的接觸,讓因戰亂而分散的人們重享天倫呢?
丘宏達:就立即的效果而言,起碼美國方面並不認為此事就代表什麼重大意義,只是一個頗為戲劇性的轉變,而台北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樣不知變通。不過,基本上,對台海緊張、緩和的看法,是台北與華府政策最大的歧異,台北某些人士只想維持台海情勢緊張的形象,以建立其所期望的反共心防;而美國則希望台海情勢緩和,以維持當地政、軍、經的穩定,這項基本歧異仍有待台北妥善提出對策。
張旭成:對於這次台北的作法,國際上的反應都是正面的。因為政府的作法能以民意作後盾,這與亞銀的案例,截然不同。在亞銀事件上,政府的作法並未得到民意的支持,因此,從這次經驗我們可以看出,政府的一舉一動都要注意民心的好惡。
問:就長遠看,北京方面在這項談判中得到了什麼?
熊玠:假設我們同意北京政權中有改革派與正統派的分野,且在統一問題上正統派較傾向於以武力解決,那麼,經過本次談判解決問題的經驗之後,改革派在中共內部的勢力可望增強,就長遠看,如果改革派的主張能獲得經驗事實的證明,多少將可避免中共以非和平手段統一的冒進。
中共內部會有辯爭
丘宏達:中共內部向分兩派:一派視和平統一政策毫無進展,不妨使用武力解決;另一派則認為和平統一也非毫無進展,例如通商、探親、海外接觸,透過這次事件,台北予人不是毫無可變通的印象,中共內部主張和平統一的鄧派所受壓力當然稍緩。
張旭成:中共內部對於此事當然會加以辯爭,因為多年來,鄧派一直受到政敵的壓力,認為他的對台政策沒有發生什麼效果,當然目前對飛機飛往大陸的詳情仍不瞭解,如果最後鄧派真使人發現需要藉導演此事,以達到雙方在談的印象,這種結果將不利於鄧派。
這件事情就短期而言,中共雖然達成與台北正式接觸的目標,但就長期而言,對中共所希望達成的統一目標並不一定有幫助。
一名市民追捕兩名機車搶犯,意外地撞出包括「土銀搶案」、「殺警奪槍命案」、「板橋農會運鈔車劫案」等十七件重大刑案的涉案集團。更令人訝異的是,涉案的五、六名嫌犯中,竟有一名警員。涉案的警員溫錦隆已於五月十七日投案,二名潛逃海外的嫌犯,也在刑事局國際科和泰國警方的聯繫下,於廿一日晚緝送來台。這些重大刑案同時偵破,固然值得歡喜,但也有人擔心:台灣地區的社會風氣是不是愈來愈糟了?我們又應如何加強犯罪偵防、維護社會治安?犯罪預防的轉型期
文.許春金(民生報五月十三日)
根據報載,最近搶案頻仍,有搶商家、有搶路上行人,更有搶廠商的。歹徒們似乎有機會就搶,有合適目標就作案,而少去估算犯罪後將會付出的代價和可能受到的懲罰。
台灣地區的搶案本來就一直呈穩定性的增加,但最近幾年增加得特別快。尤其對金融機構的搶案,自從民國七十一年李師科土銀搶劫成功之後,發生數就陡然上升,高居不下。
搶劫犯罪現象像傳染病一樣,由城中心區擴展到邊陲地區,從金融機構擴散至其他各類型之產業和商業機構。但奇怪的是,搶劫案件不斷地發生,社會中潛在的被害者卻似乎仍無絲毫的防範意識和觀念,好像仍認為犯罪不會發生到他們的身上。
檢視犯罪資料,我們可以發現有些犯罪是會像一陣風一樣地此起彼落,稀哩譁啦地發生。搶劫案件便是其中一例。當社會顯得較為鬆散、注意力轉移、意見對立較為尖銳、而警察人員又忙於他事時,搶劫案件經常會接二連三地針對抵抗力較微弱的目標發生。經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後,大家即應提高警覺,加強預防措施,而不應存有僥倖的心理。多一分準備,就可減少一分的損失。
犯罪類型的發生有如商品,如為使用者所喜好,認為不會吃虧,則銷路將會被看好。只有在該商品不再被社會所需要,或無利可圖時,才會逐漸被淘汰。目前,搶劫案已發生多件,且易於得手,依前述推斷,短期內勢難消失,另一方面,犯罪的發生,常無特殊的時、地可言,難以掌握。因此,在流動性高的工商業社會,犯罪預防已無法再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民間團體的自衛和百姓本身的警覺與熱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賴順昌先生為一最好榜樣)。事實上,犯罪預防的私人化和民間化正在各主要工業社會發生。日本、美國和我國的保全業正蓬勃發展,美國的私人保全警察甚且為公設警察之二倍。各種守望相助組織也正被提倡或強化。許多觀護和更生保護工作亦需熱心人士和團體來協助。
因此,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民間團體和機構已逐漸承擔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責大任,政府則居於綜合聯繫的功能,如此說來,我們又怎能絲毫無犯罪預防的概念和措施?
重大刑案突破後應有的認知
文.社論(台灣日報五月十一日)
由於台北市民賴順昌在追捕現行搶犯時,奮不顧身,猛撞歹徒機車,無意中為警方突破了十數宗懸宕已久的重大刑案,堪稱是本省治安史上的一項奇蹟。
經由受傷嫌犯洪敏雄的供述、歹徒所搶警槍與其他相關證據,土銀長安分行運鈔車劫案及北市民生社區警員蕭益勝被劫槍謀殺案,警方已正式宣佈偵破,另十宗同類巨案,如內湖郵政支局搶案、高雄信合社五甲分社搶案、高雄三信運鈔車搶案、基隆警員廖國棟命案等,也已大致確定為同一夥歹徒所為,一俟蒐集到有力證據,即可宣佈偵破。而同案嫌犯林本健的落網,不但顯示警方追緝作業迅速有效,他的供詞也印證了洪犯原先陳述,而為其他重大刑案的搜證,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事態發展至此,曾經為國內治安狀況帶來重大陰影的這十餘宗巨案,其做案情形,總算真相大白。
這十餘宗重大刑案,居然均出自於五、六個同夥嫌犯之手,誠然令人驚詫,然而,冷靜衡慮之後,便可發現:自前年底,警方大舉執行「一清」掃黑專案,雷霆萬鈞的行動,的確已壓制了黑道幫派的勢燄,也瓦解了眾多以犯罪為業的黑道組織。但掃黑之後,仍發生這些重大刑案,令人誤以為黑道勢力未潰,猶在進行困獸之鬥;警方偵察這些重大刑案,亦仍從研判黑道份子的地緣分佈與作案手法入手,所以,一時無法掌握破案的關鍵。
如今,撥雲見日,這五個膽大妄為的做案兇犯,都不是正式隸籍黑道的幫派頭目,而是臨時湊合、因案嘯聚的不法份子。這至少說明瞭二件事實:其一,掃黑行動仍自有它的功效,從長期的治安觀點而言,有繼續推行的必要;其二,由於社會轉型及心理脫序等因素,新興的、零星的、變態的歹徒組合有萌現之勢,因此,警民合作的加強,已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要務。
台北市警察局長顏世錫這次在宣佈破案的記者會上指出:「警察破案的力量有限,民眾破案的力量卻是無窮的。」可謂已充分說明瞭警民合作維護治安的要諦。不但這次涉嫌十餘宗重大刑案的洪敏雄入網,是出於賴順昌對當街搶劫的歹徒窮追不捨的功勞,不久前南港郵局前的搶案,以及板橋信合社的搶案,歹徒得逞之後,也是由於有見義勇為的路人,鍥而不捨,報警圍捕。
一般而言,警方在這次重大刑案的突破上,所表現的審慎態度,值得稱許。雖然,依據洪敏雄與林本健兩名嫌犯的供述,至少涉及十二宗震驚社會的巨案,然而,警方寧可先宣佈偵破已有具體證據的兩案,其餘十案則根據供詞,積極搜證,並不急於宣佈破案,顯示了當前警方注重實證程序的科學辦案精神。正因如此,目前潛逃在泰的林宗誠、廖世倫兩名嫌犯,便有迅速追緝歸案的必要,以免時日遷延,證據湮沒,增加日後偵辦的困難。以中泰兩國警方的長期默契合作關係,積極協調泰國警方,逮捕並引渡林、廖二嫌返國,應該不是一件難事。
除了追緝林、廖二嫌到案,以歸結這十餘宗重大刑案的原委之外,其他若干做案模式相近、而為到案嫌犯堅持否認的刑案,如新竹雙警命案、台北今日公司劫案、乃至華銀搶劫謀殺案等,仍有待警方進一步循線偵查,緊密追索,今後除了鼓勵民眾提供線索之外,將新興的、零星的、變態的歹徒組合,也列為查緝的重點,不失為一項新的辦案方向。
面對槍擊正當防衛依法不罰
文.高源流(聯合報五月十三日)
商人賴順昌奮勇駕車追撞搶嫌的事件發生後,檢察官就事論法,詳細搜證,兼顧賴順昌和死者林順健的權益,絕不因為死者林順健為一搶劫殺人嫌犯而有所差異。
這件撞破十三件重大刑案的車禍發生後,各界在讚佩賴順昌的奮勇緝盜行為之餘,又都傾向於奮勇追捕搶犯,駕車撞死搶犯,應該「無事」的論調;不過,這種論點並無具體法律基礎,事實上,任何案件都得視其各種情狀,來認定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林順健被撞死後,檢察官林詮勝依職權必然要懷疑當中是否有刑法傷害致人於死的犯罪嫌疑,並依法進行偵查。
檢察官搜證完成後,認定賴順昌在此一案件中,係出於正當防衛行為而撞死林順健,還是要將賴順昌列名「被告」,再予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認定賴順昌的行為係合法的正當防衛,主要是基於下列幾項證據和法律見解: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洪敏雄、林順健二人搶奪女會計賴麗觀的皮包,賴順昌當場發覺立即駕車追捕,係合法追捕現行犯行為。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例中對正當防衛有明確的敘述:「刑法上的正當防衛行為,只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的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須就實施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的攻擊方法及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的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本案中洪敏雄、林順健乘機車逃走,賴順昌駕車自後猛追,兩車相距六至十公尺左右時,坐在機車後座的林順健,反身開槍射殺賴順昌兩槍,一槍擊中賴的轎車擋風玻璃後彈開,另一槍穿透擋風玻璃,所幸賴閃避得宜才免一死。林順健殺人犯意已明,所以,賴順昌的生命正受洪、林二人的不法侵害甚為顯明。
同時,兩車前後追逐至民權東路,前後相距僅二至三公尺,林順健又不罷手,欲再開第三槍時,賴順昌乃加足馬力衝上,撞到洪、林二人的機車,致洪傷、林死,這一事實顯見賴順昌的生命已因林順健即將開第三槍而構成嚴重而急迫的威脅,賴駕車追撞必要而未過當,應為合法的正當防衛。
——刑法第廿三條明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法律既不處罰正當的防衛,檢察官得依法將賴處分不免訴。
另外,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也明定正當防衛而未過當的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檢察官既已認定賴的行為合法,未來賴也可不負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