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事涉倫理,新法案首先確立了精卵捐贈者、受贈者及人工生殖寶寶三方的身分保密原則。
未來,有意接受精卵捐贈的夫妻,將可透過醫療機構事先得知捐贈者的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作為是否接受的參考,至於職業或其他資料則不予透露。
目前現況是,捐、受雙方因缺乏合法的中介平台與明文規範,往往透過關係私相授受,最常見的就是由不孕者的兄弟姊妹捐贈。但因彼此認識,則衍生糾紛的可能性極高。比如說,不孕夫婦接受捐贈生出下一代,孩子成年後,得知自己的「染色體父母」已成為身價上億的企業家,依法可要求「認祖歸宗」繼承資產,將引發倫理爭議。
也因此,新法確保了捐受雙方的身分均無外洩之虞。但為了避免「近親生子」的疑慮,請求捐贈者可憑醫院證明,向戶政單位申請自家4等親內的戶籍謄本,交給主治醫院核對,以免誤用有血緣關係者所捐贈的精卵。至於孩子長大面臨婚配時,也可以向主管單位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要求「親屬表」的資料查詢,以免近親結婚。
「代理孕母」脫鉤
此外,新法對於捐精捐卵者獲得的「營養費」也有初步規定。原則上,捐贈精卵比照捐血,被視為無償行為,但捐贈精子的男生可以獲得4,000至8,000元營養費,至於過程複雜且痛苦的捐卵行為,考量到捐贈者必須施打排卵針且進行麻醉取卵手術,新法也將允許給予捐卵女性約5到10萬元的營養費及工時補償費。
為了杜絕「精牛」或賣卵為生者出現,醫院在接案受理之後,必須上網通報國民健康局,告知捐贈者的身分。為確保「一人一生只能捐一次」,捐贈之後一旦有活產(寶寶順利出生),醫院的生殖中心就必須銷毀剩餘的精卵。不過此項規定也讓受贈者想為寶寶再添一個弟妹時,必須另找捐贈者,增加了家中血緣關係的歧異度與複雜性。
至於類似先前因公殉職的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所引發、備受爭議的「死後取精」問題,新法規定,人工生殖施行前必須獲得「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一旦一方不幸死亡或者離婚,事先獲得的精卵都必須銷毀,以全面排除「死後取精」、離婚後人工受孕的可能性,確保人工生殖寶寶能在父母雙全的環境下成長。
至於因妻子子宮病變無法承擔懷胎10月重任,必須將受精卵植入另一名女性體內代為懷孕的「代理孕母」問題,因涉及的倫理爭議更為複雜,最後決定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將另以法律規範,這也令不少亟欲「借子宮生育」的女性相當失望。
呼喊生育權
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不適合以自有基因生育的夫妻」為本法之適用主體,且受贈夫妻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精子或卵子,不能精卵皆取自他人。由於現代人普遍晚婚,國內每7對育齡夫婦就有一對無法順利孕育下一代,這個新法的確帶給了許多夫妻新「子」望。
但另方面,由於新法直接排除了單親、單身、同性戀及指定捐贈行為,也被部分人士指為過於保守,「歧視」了上述族群的生育權。
曾經為殉職連長孫吉祥「留精」,保留其女友李幸育一線「生」機的醫師李茂盛即明確表示,反對限制未婚女性做人工生殖。因為現在自願或非自願的不婚女性越來越多,她們大都仍有「借精」當媽媽的母性渴望;而不少同居男女雖不願結婚,卻也希望能擁有孩子,他們若有不孕困擾時也應受到協助。嚴苛的新法等於扼殺了這些族群生兒育女的權利,令他她們遭受二次傷害。
至於在同志團體方面,由於缺乏合法管道,想要有小孩的女同志往往得藉助「借精」後自我注射、甚至找個男人來假結婚,才能完成懷孕生子的夢想。這些非法手段不僅花費高昂,許多身分和健康情況不明的捐贈者精子,更可能造成小孩未來的威脅。
立法委員黃淑英則認為,台灣社會對於失婚單親、未婚媽媽和同性戀者的「歧視」的確存在,但新法考量倫理、寶寶利益等問題,雖然暫時不開放,未來則可期待順應社會趨勢逐步放寬。
新法有時窮
在爭取十多年後,新法上路雖有不足,社會的期待卻不小。
據統計,從民國87年迄今,台灣地區已有二萬多名人工生殖寶寶,其中大部分是以夫妻雙方自有的精卵,以試管內體外結合的方式受孕,但也有超過一成約兩千多名的寶寶係採用他人的精卵,等於全台每萬人中就有一人屬於這個族群,這還沒有計入透過非法方式轉赴國外取精卵受孕的人數。而考量社會趨勢,這個族群的數量只會愈來愈龐大,影響不容忽視。
新法上路雖不能盡如人意,但至少可解決部分困境。不過專家還是呼籲,人工生殖不是萬靈丹,有意當媽媽的現代女性,還需把握婚育年齡,及早完成這件人生大事;而鑑於國內青少女墮胎與嬰兒棄養問題嚴重,在漫長的人工生殖過程外,「領養」也是另一條路,值得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