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不再是書上的名詞,或是精省、副總統是否能兼任行政院長,這類國家大事才會動用到,而是人人皆享有的基本人權。
民國八十二年,嘉義縣水上鄉的黃志家小朋友抪部A在學校同學喜歡嘲弄地叫他「黃指甲」,爸爸黃茂林為他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戶政機關不願受理,援用民國六十五年內政部所頒布函令:「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而駁回申請。
大法官,他們不讓我改名字!
黃茂林不服,在經過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敗訴之後,接受於嘉義地方法院擔任書記官的姊夫俞人偉的建議與協助,提出大法官釋憲聲請。俞人偉在為黃志家所寫的聲請書中指出:戶政機關以「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為理由,拒絕改名申請,但判決理由中卻又安慰他,志家的諧音「志嘉」(志氣可嘉)、「志佳」(志氣甚佳),都很不錯;莫非官大學問大,只有當官的可以「擴大解釋」?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大法官會議針對黃茂林的聲請做出釋字三九九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人民釋憲聲請逐年增加
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而有人形容大法官解釋憲法,是「活的憲法聲音」,大法官行使釋憲權至今年剛好五十周年,做出過四百六十多項解釋,其中像黃茂林這一類由人民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案件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根據統計(如下頁附圖),大法官審理的案件,由人民直接聲請的比例,第一屆是百分之三十四,至第六屆增加到百分之九十三;而獲得大法官會議解釋公布的人民聲請案比例,則由第一屆的無案例,增加到第六屆的百分之七十八。
此外,從釋憲案的數量來看,也有近年突然增加的趨勢。尤其在台灣社會解嚴後,近十一年的時間,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解釋,佔歷屆總數的一半以上。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葉俊榮表示,除了解嚴後政治因素促使大法官會議更積極之外,釋憲聲請管道的多元化,與幾項大法官釋字在社會上引起迴響,促成了人民聲請釋憲案例越來越多的現象。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一般民眾在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時,必須是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且在法院尋求救濟未果,認為判決所適用的法條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方能提出。而根據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蔣次寧分析,歷年來人民所提出的聲請案,主要乃圍繞在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上,早期以財產權、平等權較多,近年來則偏重在人權、男女平權、自由權等議題。
稅法爭議多
在人民財產權的聲請案方面,植根法律事務所專攻稅務與行政訴訟的陳清秀律師,堪稱是專家,他曾經為當事人提出過數怞蜊擰佹n請書,其中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高達二十一項,佔五十年來總數近二怳壑坐@。
陳清秀表示,人民財產權上的爭議以稅法上的問題最多,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解釋令或判例違憲。台灣的財稅法令尚稱完備,法律本身的爭議不大,問題多出在行政單位在依法行政時,解釋令或判例違背了法律或憲法的本意,而使人民遭受損失。他並且指出,通常會在稅務上遭受權利侵害的,以中小企業居多,原因在於中小企業通常體質較不健全,容易出現稅務上的疏忽,而當行政機關解釋不當或行政法院判例違憲時,權利就容易受到侵害。
陳清秀舉了一個有關貨物稅的案子為例。曾經有一位中小企業主在已繳過稅的情形下,只是一時疏忽就被行政機關以逃漏稅論,因為民國六十年公布的貨物稅條例和六怳誚~財政部公布的解釋令函規定,完稅與免稅證照必須貼於貨物的包件或容器上,未遵照規定者,不問有無漏稅事實,皆比照漏稅額處以二倍至怑蕃@鍰。陳清秀認為,若廠商疏忽未黏貼證照,行政機關可以處以罰鍰,但若將此就視為逃漏稅,顯然就太不合理了。
在行政訴訟敗訴之後,陳清秀提出釋憲案,大法官解釋貨物稅條例該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該案當事人終獲正義。
「中小企業資金有限,而通常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過程的時間,就要一年半到兩年,釋憲聲請從提出到獲得大法官解釋,也要兩年,總共長達四年的訴訟往往讓企業主吃不消,」陳清秀感嘆,如果行政機關解釋令的研討能更專業,行政法院的法官能拒絕適用行政命令,直接以法律裁判,這些問題當可避免,人民權利也不必經過大法官釋憲才能得到正義。
針對這種情形,近日立法院已修改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救濟的過程或可改善。
尋找個案
和其他的釋憲聲請案比起來,人民財產權多為個人權益受侵害,情況較為單純,但在其他議題上,常會有社會力(社會團體、媒體)與政治力(代議士)介入與參與的情形,「男女平權」的議題是最明顯的例子。
長期致力於男女平權運動,也是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的尤美女律師表示,近年來台灣的婦女運動雖然頗為活躍,但從至今僅有四項有關男女平權釋憲案公布的情形來看,台灣社會在這方面的進步毋寧說是遲緩的。
台灣社會傳統是以「家」為單位,而且以父權為優先,女性在家庭中往往是附屬的角色,「民法親屬編」就是遵循著這樣的概念。
尤美女指出,從民國二十年制定,直到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才有第一次的修改——在男女平權爭議的法條,如從夫姓、從夫居,只加上但書:「但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表面上民法親屬編看似有所改進,實際上修了十年還是跳不出男尊女卑的傳統,」她說。
「婦女新知」體認到單靠政府主動修改法律是不夠的,於是開始參與修法的工作。董事長顧燕翎表示,她們除積極遊說立法委員支持修法之外,也提出「婦女新知版」的民法親屬編。「而立法院在八十三年通過的新法,就是綜合婦女團體『晚晴協會』與『婦女新知』版本的『新晴版』,」她說。
其實在此之前,民法親屬編的修改早已在立法院提出,但一直排不上議程,直至民國八十三年,大法官針對一個夫妻離婚,女方爭取小孩監護權敗訴的案例,做出憲政史上第一個男女平權的解釋:「民法親屬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若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的規定與憲法精神不符,應於兩年內修法」,立法院方才積極修法。這讓婦女團體體悟到,由大法官宣告原不合理的法令違憲,比遊說立法院修法快多了。
「但人民聲請釋憲必須由權益受到侵害的個案提出,其實婦女新知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就在媒體上徵求個案,提出釋憲,但效果不彰,原因可能是一般人都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加上婦女議題易受媒體關注,往往讓當事人在不願意的情況下曝光,而使大多數人卻步,」尤美女說,釋憲個案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代議士開道
有沒有不必個案便可提出釋憲的管道?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立法院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可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聲請,上述父權優先的釋憲案,當時就有立委謝啟大等人連署提出釋憲聲請。
「遊說代議士提釋憲案,也是人民請求釋憲的一條可行的管道,因為若直接由立院修法,必須有過三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過,但聲請釋憲只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顯然是容易多了,」台大法律系教授葉俊榮說。
人民聲請釋憲必須判決確定之後方可提出,雖然人民或社會團體可以藉由遊說立法委員,由立法院提出釋憲聲請,但這兩種方法皆曠日費時。
而當法律不合理時,法官也無能為力嗎?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法院在聲請釋憲,也只限於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可以提出。
「這樣的規定無疑是意味著,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縱使遇到『惡法』,一律都要適用,」聯合報司法組資深記者林河名說。
法官挑戰「惡法」
幸而大法官對此也做出改革。民國八十一年立法委員吳梓等人,針對上述疑義進行連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在八十四年做成釋字第三七一號,認為「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此項解釋使得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力,擴大到各級法院,人民權利更獲得保障。
然而,這項改革似乎並未獲得太大的實質成效,至今由基層法官所提出的釋憲案屈指可數。林河名認為,法官聲請釋憲情形不夠熱烈,主要原因之一是寫釋憲聲請書要比寫判決書困難得多,而法官平常工作壓力很大,每個法官平均每個月要面對兩百個案件,即使面對有違憲之虞的「惡法」,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忙歸忙,對現行法律下戰書的法官仍不乏其人,像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的法官陳志祥,已提出過三項釋憲聲請,包括了「吸毒累犯三次是否該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這樣的重法」;「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覆條例賠償範圍過小,申請要件限制太嚴」;「運輸、販賣毒品規定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等。
「當法官為人民爭權利是應該的。而且一份判決書只針對一個個案;一份釋憲聲請書,卻可以改變成千上百個類似案例的命運,」陳志祥說。
這樣看來,一般民眾在面臨憲法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應該是可以提醒法官提釋憲聲請以玆救濟。「但是像陳志祥這樣的法官究竟是少數,一般法官除了忙碌之外,還有『憲盲』的問題,」葉俊榮說,台灣的法官通常認為憲法的問題不是法官管轄範圍。
為他人作嫁裳?
人民聲請釋憲的管道雖日益多元,但因為大法官會議只針對個案的法律違憲與否解釋,不做實際的審判工作,個案往往無法得到立即的救濟,而只是立下案例,「為他人作嫁裳」。
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二號就有這樣的情形。
台北縣林口鄉民陳麗鳳在遭丈夫遺棄之後,把自己與兩個兒子的戶口遷離林口,丈夫在知道後反而告她未履行同居義務,而且法院一再以民法規定「丈夫享有住所決定權」判她敗訴,在律師與婦女團體的幫助下,陳麗鳳提出釋憲聲請。
針對陳麗鳳一案,大法官做出了「從夫居」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的解釋,但未宣佈法律立即失效,而是宣告「至遲一年內失效」,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陳麗鳳反而無法從中得到救濟。
針對大法官公布違憲的釋憲案,常因「落日條款」,致使當事人無法透過釋憲結果得到立即救濟的情形,大法官孫森焱表示,目前立法院正在檢討修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得以改進。在新修訂的法案中,將規定釋憲聲請人不受落日條款規範,而可直接依新訂的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改善立法品質
除落日條款的規定外,大法官會議「塞車」的狀況也常為釋憲聲請人所詬病。通常釋憲案必須經過一年半到兩年的時間,才會獲得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已經加緊速度了。第六屆大法官開始行使職權時,就有許多積案未決,加上近年來釋憲聲請案越來越多,才會有『排隊』的情形,」大法官孫森焱表示,大法官解釋憲法必須怳懋V重,也不能因為案件多就掉以輕心。
「其實大法官釋憲『塞車』是國際間普遍的現象,全國的憲法解釋案都要經過大法官會議,所以『塞車』是在所難免的,」葉俊榮說,但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確保憲政運作無虞,大法官會以案件的輕重緩急來決定先後順序。
葉俊榮認為,完全解決「塞車」的情形似乎較不可能,但可以強化大法官助理的功能,省去大法官查閱與整理資料的時間,將可提高大法官會議的效率。他還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在人權的保障上,讓人有「大大好用」的錯覺,而使許多人對他們深抱期待,但民眾不能一直將大法官當作行政機關來申訴,要求立法院提高立法品質,減少違憲「惡法」,增進政府與法官的憲法意識,才是保障人權的根本辦法。
大法官應是被動的角色
立法品質不佳會使釋憲案聲請的數量提高,在台灣的情形尤其明顯。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邱晃泉律師指出,中華民國行憲至今五十餘年,但大部份的時間都在動員戡亂時期的「不正常」狀況,直至民國七怳誚~解嚴、八十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才逐漸回到憲法的正常運作,所以說我國全面實際行使憲法精神,也不過才是這幾年的事。
「動員戡亂時期所制定的許多法令,多因當時特殊的政治氣氛,而多少有侵害基本人權的情況,但我國在宣佈終止動員戡亂後,並未全面徹底檢討改進過,所以侵害人權較深的法律,會有案例提出釋憲案,而一些社會大眾普遍不知覺的,就繼續存在我們的生活中,」他說。
邱晃泉舉例,解嚴之後,戒嚴時期制定的,如人民團體法對人民團體名稱與運作的限制、國安法對人民出入境的限制、違警罰法等,都明顯違憲,但都未即時檢討,有些侵害人權較嚴重的,如違警罰法已修正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大多數仍未在立法院檢討改進。「這麼多違憲的法令如果都得靠大法官宣告違憲方能改進,要等到哪一天才能全部改正?」他說。
邱晃泉表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是被動的狀況,行政與立法機關應更積極檢討修法,而仿效歐美國家在國會設立人權機構,積極審理立法有無侵害人權的狀況,並主動進行重大人權事件的調查,方能儘速補救因行憲經驗不足所引發的種種人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的狀況。
正義的管道
大環境還未盡理想,民眾在沒有案例的情形下,有沒有更主動參與憲法改革的方法?彭天豪的例子可提供大家參考。
民國八怳誚~大法官所做「限制役男出國違憲」的案例,是由文化大學法律系學生彭天豪主動提出,他當時只是純粹覺得役男不得出國的規定太不合理,於是自己「製造」案例──提出出國申請,被駁回後,經過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的過程,取得聲請釋憲的條件,而在提出釋憲聲請之後一年多,終獲大法官解釋。
現就讀於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的他,近日又登記參選立委,準備挑戰「學生不得參選」的違憲法令。
「不要覺得不可能,正義的還是會獲得正義,」他說。
大法官釋憲,正是一條人民尋求正義的管道。
p.46
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子女監護權的議題,一直是婦女團體關心的焦點,經過大法官會議裁定「父權優先」違憲後,立法院終於修法。圖為婦女團體以街頭行動劇表達抗議的情形。(薛繼光攝)
p.47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是我國人權的一大保障,然而由於長期戒嚴,直到近年才廣為人民所運用。(大法官書記處提供)
p.48
經過爸爸的奔走,大法官會議伸張憲法所賦與的人格權,黃志家得以擺脫「黃指甲」的綽號,改名「黃之塏」。
台灣人權促進會曾參與多項釋憲聲請案的提出,圖為前任會長邱晃泉律師。
p.49
陳清秀律師為當事人提出釋憲案,經大法官解釋的高達二十一項,佔五十年來總數近二怳壑坐@。
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律師尤美女,長期參與民間男女平權的工作。(薛繼光攝)
p.53
動員戡亂時期違警罰法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民國七十九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目前已改成社會秩序維護法。圖為民國七十七年群眾抗議憲警在「五二○事件」時違憲逮捕遊行群眾的示威現場。
p.54
十一月二怳擗j法官會議做成解釋:對於公務人員怠忽職守造成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侵害,人民得申請國家賠償。日後如汐止林肯大郡事件的受災戶,被害人皆可能獲得救濟。(呂恩賜攝)
台灣人權促進會曾參與多項釋憲聲請案的提出,圖為前任會長邱晃泉律師。(張良綱)
陳清秀律師為當事人提出釋憲案,經大法官解釋的高達二十一項,佔五十年來總數近二十分之一。(張良綱)
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律師尤美女,長期參與民間男女平權的工作。(薛繼光攝)(薛繼光攝)
動員戡亂時期違警罰法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民國七十九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目前已改成社會秩序維護法。圖為民國七十七年群眾抗議憲警在「五二○事件」時違憲逮捕遊行群眾的示威現場。(張良綱)
十一月二十日大法官會議做成解釋:對於公務人員怠忽職守造成的生命、身體、或 財產侵害,人民得申請國家賠償。日後如汐止林肯大郡事件的受災戶,被害人皆可能獲得救濟。(張良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