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先生:
我在九月份接受貴社有關「多元性傾向族群」(sexual diversities,包括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性別認同障礙者等)人權保障相關議題的採訪,可能限於篇幅,許多爭議點尚無法一一闡述,在此藉讀者來函進一步說明,並再次呼籲有識者儘速督促相關機關制訂法律,以具體保障變性人之基本權利。
關於國內涉及變性人權益相關法規,本人已著手整理國內外相關學說、立法例與法院判決見解,俾供未來立法之參考,至於同性戀者權利保障相關議題之討論,日前已出版專書,書名為《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亦請有興趣之讀者自行參閱。
我在十月中應邀赴香港,此行令我感觸良多。究其實,香港對於多元性傾向人權保障之條件較我國遜色許多,然而尋求一個公民基本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決心較國內積極許多;偶有讀者仍對於「法律」在同志平權運動扮演的角色與定位有所懷疑,然卻不斷有「法律問題」者苦於網路尋求解答,這種種或許反映我國人民作為現代公民之基本法律知識的貧乏與矛盾吧?!未來仍有待我們一起思考與努力。
有興趣與我討論的讀者,請來信:narzissmus@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