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漢國祚共四百多年(BC206—AD220),同時期西方羅馬逐漸從共和走上帝國(BC18—AD476),巧的是,除了同樣是疆界遼闊的大國,漢代人口有五千多萬,與羅馬帝國人口不相上下。
漢朝與羅馬帝國,同樣作為統一的大國,必須解決的問題繁多,因此漢代與羅馬帝國的國家特質很類似,非常腳踏實地的專注於施政問題的解決,與先秦諸子、希臘先哲「口水多於汗水」的個性全然不同。
羅馬帝國有其完備的政治制度、法令規章,嚴格的羅馬公法與民法被視為治國聖典。同樣的,漢初雖崇尚黃老之治,但漢代社會能長治久安,也仰賴一套完備的律令。
全本「漢律令」
從漢高祖重臣蕭何定律九篇,其中《興律》是關於打官司之法,《廄律》則有關逮捕之事,《賊律》規範偷盜行為的處罰,以至後來訂定類似於現代「民法親屬編」的「嫁娶辭訟決」共九百零六卷,漢代法律林林總總六十幾篇,加上不時記錄、討論各種判決的案例,可以說集今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大全。
漢代整體法令精神,在武帝時代董仲舒任宰相時發展的更完善,由於他要求每個案例怎麼判定都應加以分析,並援引《春秋》等經典精義解讀,法律也因此具有對人性價值的自覺。
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邢義田深入研究漢代律令後,就提出漢代法律透露的人權觀念,遠遠早於羅馬。
「因為尊重生命並進而以法律來保護的事,到漢代才有可考,」邢義田指出,從戰國到秦漢,思想家對人類生命雖有極為人本的討論,但先秦君王基本上視人為國家工具,對人缺少真正的敬意與尊重。加上「氣化論」的影響,認為人與萬物都是氣之聚散,人「喜而合,怒而鬥,見利而就,避害而去」的天性,更與禽獸無異。
漢代儒家興起,將孔孟重人的傳統具體帶進法律,使生命本身的意義獲得法律上的尊重。針對古代殺嬰風氣盛行,甚至因為迷信而殺嬰,東漢章帝時,儒生就討論到殺子事情,認為父母不可剝奪子女生命,「中國人說人命關天,也應是循此而來,」邢義田認為,漢代竭力肯定人在萬物之上,強調人乃天地間之最至尊至貴者。
除武帝時,董仲舒建議不可擅自殺害奴婢,所謂「去奴婢除專殺之權」。兩漢史傳中,也有不少殺奴獲罪的例子,王莽次子因為殺奴,王莽不僅加以責罵、甚至令其自殺。
邢義田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人權」文中指出,東漢光武帝也服膺「人為貴」之義,曾下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在以虐待奴隸出名的羅馬帝國,則至西元二世紀下半葉,主人對奴隸的生殺大權才正式被廢除。西元四世紀,號稱羅馬第一位基督徒皇帝的康士坦丁明確規定殺害奴隸與殺害自由公民同罪同罰,西方法制史家公認他是最早將基督教義與精神帶進羅馬法律的人,比起漢光武帝的類似規定晚了三百年。「在羅馬,基督教影響了法律;在中國,儒家倫理曾經扮演類似角色,」邢義田指出。
不輕言殺人
漢代許多針對判例的辯論,也可以看出漢代法令開始注意到不輕言殺人。有人偷王妃家廟裡的墓碑,王妃認為應處以死刑,執法的廷尉卻表示,應依法處理,否則,偷墓碑就判死刑,若犯了挖祖墳等更嚴重的罪行時,又該如何定罪?
邢義田也舉大陸近來出土最多簡牘的居延漢簡為例,在這批兩漢下級官吏所寫的漢簡中,有許多與法律相關的規定。其中一支簡文「捕律」上,規定官吏不得無故侵入民宅捉人。「此一法令的基本精神是,不論官或賊,任何人都不得無故侵犯私人擁有的財產,如遭侵犯,財產所有人得『正當防衛』。如因防衛而格殺盜賊無罪,若因此毆傷官吏,罪責也不同於無故傷害官吏。」
漢宣帝時,獄吏出身的獄史路溫舒則不時上書建議皇帝輕緩刑罰,他在〈路溫舒尚德緩刑書〉中說,法律是天下人寄託生命之處,死者不可再生,因此寧可失之寬縱,也不可殺害無辜。他責怪當時獄吏不守「程序正義」,常以酷刑逼人口供,引人入罪,並以定人死罪博取清名,完全無視於律令對犯罪案件審判程序的規範。為此,路溫舒也榮膺中國呼籲重視受刑犯人權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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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帝重視人權,認為人們不分貴賤,生命平等,因此多次下詔釋放奴婢和禁止傷害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