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六二年,國姓爺鄭成功圍攻台灣熱蘭遮城(今台南安平古堡),經過七個月的交戰後,雙方同意簽訂停戰協定,鄭成功取得台灣統轄權,荷蘭治台時代結束。
以下是該年二月一日荷蘭台灣當局與鄭成功所簽的投降條約,原文共十八條,從內容中可看出當年荷方與台灣交易及相互往來的情形。
此文為早期台灣史上相當重要的文獻,目前收藏於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
以下為此一古荷蘭文書的中譯文:
「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至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圍攻台灣 Zeel-andia(熱蘭遮城)之大明招討大將軍國姓爺(Teibingh Tsiante Teysiancon Coxin)與代表荷蘭國之台灣長官Frederick Coyett之間所締結之和約:
簽訂公平的降約
一、雙方之憎噁心及敵對行為,應互相寬恕忘卻。
二、Zeelandia城及城外的一切防禦工事、重砲、一切軍用品、糧食、商品、金錢及其他屬於公司之一切財產,均須移交國姓爺。
三、米、麵類、酒、Arack酒、肉、鹽肉、油、醋、繩索、帆布、瀝青炭、柏油、錨、火藥、子彈及其他為城中及船上之人之生存及在回 Batavia 之航程上所必需之物品,台灣長官及議會得裝入在港口及岸邊之公司之船上。
四、荷蘭人之台灣政府官員所有之一切動產,均可由國姓爺的軍隊加以檢查及保護,以便裝置。
五、除了上述之財產以外,議會之廿八名議員得攜出現金200 Rij-ksdaalder,除義勇兵以外之其他廿人,或其他要人,亦得攜出1,000 Rijksdaalder。
六、兵士在其私有物受檢查之後,得全身武裝揚旗鳴鼓列隊上船。
七、公司須交出簿記,說明中國人所未繳的地租或其他對公司所有之債務。
八、荷蘭之台灣政府之一切簿籍及文件亦可送往 Batavia 。
九、公司之僕役及因國姓爺所發動之此次戰爭而來之自由人、男人、女人及男女兒童,均須於八日至十日內遣送上船,又現尚在中國及住在國姓爺所佔領之地域內之公司人員,亦須盡速保護遣送。
十、國姓爺將四隻小船及其財產目錄交還公司。
十一、公司可自由使用為運搬人員及財產至其船上所必須之木船。
十二、公司所屬之人員,在未離岸以前所必要之農業物、家禽與其他獸類及物件,准予充分留用。
十三、公司所屬之人員,尚在陸上,或至少在未上船以前,國姓爺之軍隊或人民,除有急事受許可者以外,一律不得接近城外之土壘至木柵以內。
十四、在公司所屬之人員全部退出以前,除白旗以外,城上不得掛其他旗幟。
十五、管理倉庫之人員,除在公司之其他人員上船、一切貨裝載完畢之後三日內上船。
十六、本條約一經簽字,正式受接完畢之後,國姓爺即送官員或艦長 Moor Ongkun 及參軍 Pimpau Jamoosje 二人至公司之船上,公司方面亦送副總督 Jan Oetgens van Waveren 及議員 David Har-thouwer 至國姓爺處,作為人質,各留在指定之地點,至本條約所規定之事項均已履行為止。
十七、雙方之俘虜及囚人互相交換。
十八、本條約中如有發生疑義或未妥善之處,可由雙方洽商修改之。」
(古荷蘭文獻為日本台灣史學者中村孝志所提供,中譯文錄於台灣銀行出版之台灣經濟史三集「被遺忘台灣」文,英文翻譯 FormosaUnder the Dutch, Wm. Campell 作,一九六三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