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微乎其微
在這重重限制下,真正的信託業務量已十分有限。故信託公司採行一種變通辦法——資金來源分「指定用途」及「代為確定用途」二類;前者由委託人自負盈虧,屬真正的信託;後者則保本、保息,並由信託公司付予部分紅利,用途全由信託公司支配,類似日本的貸放信託,佔信託公司業務量的95%以上。
信託公司吸收中長期存款,利率成本原就較收受短期資金的銀行高,再加上為吸引客戶而採行的保本、保息、外帶分紅方式,更使得資金成本居高不下。
據統計,信託公司的資金成本利率約9.1%,而一般商業銀行則為6.5%。
「先進國家利率完全自由化,短期收放款利率依市場供需隨時調整,長期收放款利率則維持穩定水準(在短期利率變動的上下限間),因此儲存或需要長期資金者,樂意在信託公司存款、貸款。國內長期存款的利率成本高,放款利率卻與短期相同、風險又大,不盡合理。」金融司副司長陳木在說明信託業者也確有經營上的難處。
資金運用偏向投機性
資金取得的成本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放款時自然得設法平衡;其他方面的運用,也走向高風險、高利潤方面。
因此,有的公司熱中股票炒作、有的大量投資房地產,經濟景氣時,可以撈上一筆;前二年不景氣,資金就被「拖」住了。亞信擠兌事件就是因此發生的。
由於資金成本偏高,而引出這許多問題,因此信託業者振振有辭地高呼:「准許信託業開辦不定期存款及支票業務(不必付利息),以降低資金成本,信託業才能合理地營運。」
用「紛紛擾擾十三年」來形容信託業的發展,並不為過;風風雨雨,不堪回首,舊事重提只為說明事情的背景,我們真正關心的是:信託公司是否真的非開辦活期存款及支票業務,否則難以生存?若資金成本降低,是否就不會再違規經營?信託業務在國內究竟有無可為?信託公司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將扮演什麼角色?該如何輔導、管理?
利率結構合理化,可消除資金成本過高問題
關於資金的利率成本問題,一位業者持平地說:「自民國六十九年,我國利率逐漸走向自由化,存放款利率有較大的彈性後,已有改善。」
中央銀行設有專案小組,全盤檢討利率自由化問題,預計今年底可提出初步方案,明年起存放款利率完全由各金融單位自行決定。屆時在市場調節下,長短期利率結構逐漸合理化,就能消除資金成本過高問題,並非一定得辦活期及支票業務。
而且,活期與支票業務為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否准許信託公司辦理,還牽涉到民營商銀開放與否的問題。
臺大教授王作榮過去常為文呼籲開放民營商銀,讓金融業自由競爭;但近二年來他卻不再疾呼。他說:「這是因為國內財團已成氣候,若現在開放商銀設立,將使其如虎添翼——以金融力量為核心,形成壟斷資本的大財閥。我認為必須法令完備,對大財閥能妥善規範、管理時才可開放民營商銀,目前時機尚未成熟」。
金融事業為政府所特許,也有負特殊功能的義務
至於金融機構應否走向「百貨公司」制呢?金融司副司長陳木在說:「長期來說,所有金融機構的確都應走向『金融產品』多元化的『百貨公司』;但在『百貨』中,各家仍有其重心經營。例如:日本的信託銀行,雖也可做商銀業務,但60%以上資金來自五年的長期存款。」
「這必須在所有金融機構均不管制、讓市場決定各項業務的需求時,才能實現。但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仍在管制之列,可以預見的是,一旦准許信託公司經營商銀業務,他們一定向商銀『靠攏』,忽略了信託『天職』,違反政府開放設立信託公司的本意。」陳木在說。
他強調,金融事業與一般工商業不同,不能只為追逐利益,因為它是在政府特許下,吸收大眾資金,因此須擔負特殊的功能。
瞭解國內信託業的人都指出,信託公司所以極力爭取收受短期資金及經營支票業務,形式上的意義——象徵能否經營商銀業務,大於實值效益——能降低多少成本及吸引多少客戶。
「無論未來法律如何規定,最重要的是必須嚴格執行」,一家信託公司的副總經理說:「如果不能有效取締違規,會使其他業者陷於不公平的競爭,甚至也只好跟進。」
除嚴加管理外,林鐘雄教授還主張:「強制信託公司股票上市,以分散其資本來源,緩和集團企業擴大的問題,並間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中長期融資的重要機構
信託業能做、應做那些業務?
根據統計,去年各信託公司營業總額達新臺幣八百八十四億元,其中放款佔了五百六十六億六千萬,達64%。
而我國製造業的資金,約有三分之一來自向金融機構借貸,其中,中長期貸款僅佔三分之一,且有半數由國外及在臺外商銀行提供。
從以上二項統計可以看出,信託公司對國內中長期企業融資已發揮相當的功能,而這項功能還應該,也還可以再加強。
另一項社會有需要、信託公司也能提供的是:消費性貸款。國泰信託副總經理王天宋說:「過去信託公司的放款對象依銀行法規定,僅限於生產事業;在新修訂的法案中,已將限制取消,未來的貸放對象可擴及商業、服務業及個人,尤其消費性貸款,是項深具潛力的新業務。」
投資的功能方面,由於以往投資生產事業及房地產,發生了許多弊病,所以在新訂的銀行法中已將這二項取消,現在只能投資上市公司證券。
但也並非就此與生產事業或房地產的投資絕緣,「而是要透過信託方式進行」,金融司長戴立寧說。
「共同信託基金」是可行的方向
這可以有二種做法:一是由客戶指定用途;一是採行近年來美國盛行的「共同信託基金」型態,由信託公司開辦各類投資信託業務(如房地產信託,則吸收資金,代為投資房地產),二者均僅收手續費,盈虧全歸客戶。
這種由委託人負擔風險的型態,過去並未被國人接受,未來是否可行呢?
業者與政府都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信託副總經理曹俊霖說:「觀念是可以改變的,尤其現在傳播發達、交通便利,國人很容易接收到國外的訊息,接受新觀念的能力也愈來愈強,與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
金融司戴司長也指出:「根據經建會的預測,民國七十八年時國民所得將達六千美元,每人所能運用的金錢增多,所希望運用的方式也會不同;加上現在多半是小家庭,家中成員少,沒有人抽得出空處理財產,所以只要有確實合理的制度,會有人願意借重專家理財。」
「確實合理的制度」需諸多條件配合,「除了信託法及信託業管理法宜盡速通過立法,以昭信大眾,也使業者有所遵循外;相關的稅法、民法等也應配合修訂;再來就是需要時間——等國人觀念改變及財富累積。」中國信託協理駱錦明說。
期能「拿人錢財,與人創造財富」
其實,在這「等」的過程,信託公司還有一項要務——訓練人才,該好好利用這段時間進行。
信託業賺的是代人經理財產的顧問費,必須有財務、投資、證券等專家,才能「拿人錢財,與人辦事」,為委託人創造財富。
國內信託人才缺乏,目前信託公司人員多是「挖」自商業銀行,他們熟悉、在行的就是商銀業務,也經歷過銀行業的黃金時期,因此衷心希望信託公司能變成商業銀行。
「在開發中國家,各行各樣都缺乏資金,銀行是天之驕子;但我國已逐漸走過這個時代了,現在的商銀也必須積極主動地爭取客戶。」戴司長說:「信託業不必緬懷商銀的昔日光輝,想『有為者亦若是』;而應將眼光看向未來,儲備人才以迎接信託業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