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探親攜回土產品違反檢疫規定須扣留
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後,許多民眾在探親返台時攜帶一些大陸土產,但因不諳國內對大陸動植物檢疫的規定,常有遭到擋關扣留的事情。
根據商檢局現行的動植物檢驗規定,有許多的動物產品是禁止由大陸輸入的,包括生鮮、冷凍、冷藏之肉類(經高溫滅菌之罐製品除外)、肉類製品(包括火腿、香腸等)、內臟、鮮乳、肉骨粉、濕生皮、精液、胚胎及其他可罹染疫病之動物。另外,乾動物產品需經甲醛燻蒸消毒後才可輸入,單蹄類、偶蹄類、鳥禽類均禁止輸入。
大陸出版品將準有條件進口
政府決定准許學術研究機構,申請進口大陸出版品,有關大陸出版品的管理,將列入出版品進出口管理要點,不再另訂辦法。大陸出版品不能直接由大陸進口,必須經第三國轉運;經准許後在國內印行,簡體字需改為正體字;在香港或其他地區印就的大陸出版品,如是正體字,亦可受理審查。
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大陸出版品在台灣發行,應透過第三者支付版權費。
出版大陸作品,須獲得授權
行政院新聞局發佈「申請出版淪陷區出版品審查要點」及「淪陷區出版品審查作業須知」,審查要點中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出版淪陷區出版品,須與自由國家或地區取得原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出版者簽訂授權契約。
2.授權契約須經公證人公證及我國官方機構驗證。
3.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限非中共機構及其人員。
4.出版淪陷區出版品的出版業,須經新聞局登記有案,每次申請以十種為限。
5.過去出版業已翻印的大陸出版品,須補列清冊送審。
6.出版淪陷區出版品,內容以科技、藝術、史料文獻、反共言論及相關出版品為限。
7.出版淪陷區出版品,核准在本國自由地區出版發行時,須載明原著作名稱、原著作人姓名、本國自由地區出版業發行人姓名、原著作出版年月,及在本國自由地區出版年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