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交易法全文中,開宗明義就點出了該法的精神是「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法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如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楊秀娟科長說。
問題很多
公平法精神雖簡單,由於涉及複雜的商業經營,以及所謂「公平競爭」的認定,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應邀發表了幾場公平法說明會後,律師尤英夫發現企業界提出了一些原先大家都沒想到的問題。
譬如所謂新東陽、新統陽「名稱類似使用」的問題,到底「類似」到什麼程度會違法?這種頗為主觀的認定,經常招致爭議。
其實,公平交易法只是規範所有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舉凡不實廣告、聯合壟斷、獨佔市場,都歸公平法管理。
讓我們來看第一個公平法判例,可能會更清楚些。
春節期間,上盟廣告公司在外貿協會松山機場展覽館舉辦「超級汽、機車暨摩登用品展」,事後遭到購票入場參觀的消費者檢舉。公平會根據派員實地調查及現場民意訪查結果,認為主辦單位以廣告車展之名,行展「售」日常用品之實,其行為已構成「事業之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公平會因此裁定它違反公平法,並要求上盟公司必須明確在廣告標題上標示「日常用品之銷售」,否則將依公平法第四十一條,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直至停止或改正為止。隨後上盟公司結束在台北的展覽會,原本還要在台中繼續的展覽會,但為規避處罰,便取消了台中的展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