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日前才發生的真人真事:一位已經多年習慣女裝打扮,長髮飄逸的變性慾者蔡雅婷(男),想要以女裝扮相來換發身分證,卻被內政部以「造成辨識當事人困擾」為由拒絕。所以他只好一反常態,畫粗眉毛,將長髮綁在腦後,到相館拍照,卻又遭到相館人員「幹嘛裝成男人拍照?」的質疑。問題是,當蔡雅婷依照內政部的要求,完成一張男性裝扮的身分證,雖然和性別欄的刻板印象符合,但又與活生生的蔡雅婷完全不相符。
蔡雅婷是「他」?
曾以「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為碩士論文的法律研究人員張宏誠表示,有關變性人的法律問題在各國爭論已久,包括變性手術都曾經被認為違反善良公序,或依法無據而被司法機關拒絕。諸如瑞典、德國、義大利、土耳其、荷蘭等國,均制訂有專法來規範變性手術。「然而在台灣,由於變性人的議題並未受關注,相關法律權利義務也有待進一步釐清,」張宏誠表示。
就像蔡雅婷的案例,儘管目前在台灣,根據大法官解釋,姓名變更屬於人民基本權利,因此身分證上還是男性的蔡雅婷可以擁有一個十分女性化的名字,那蔡雅婷為何不能以他最真實的相片來申請身分證?
對一位變性慾者而言,最大的困擾就是,他的身體性別與心理性別認知不一樣,「尤其是變性之前的適應期,」張宏誠指出。當一位自認為是男人的(女)變性者,自若地進入男性廁所,或是女裝打扮的男變性慾者在私秘的女子三溫暖工作,是否又會引起其他人的驚恐?
「在國外,一位變性慾者在適應期中,是被允許以心理性別來行事。但書是,一旦因此犯法,將會加重其刑,」致力於少數性別權利爭取的張宏誠指出。
和一大堆男人共浴?
有關同性戀者是否要當兵?早就引起相當多的爭議,甚至數度修改法條,幾經改訂,於八十四年才確定要當兵。而對自認是女性的性別認同障礙者而言,最痛苦的人生經驗莫過於「當兵」,尤其是洗戰鬥澡。已經變性、並且當了媽媽的變性人鐘玲表示,「那就是一個女生和一大群男生一起共浴,」經常為了不敢洗澡而被罰的鐘玲回憶男性當兵生涯的折磨。
張宏誠表示,其實根據國防部及內政部頒訂的「體位區分標準」,凡經公立醫院心理醫生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再經三軍總醫院複檢通過者屬於免疫的戊等體位,可以免除兵役。只是許多變性慾者,或者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或許是隱瞞身分,也或許沒有醫院的病例證明,大多還是盡了他男兒身應盡的義務。
台灣於民國七十七年開放變性人手術,然而關於變性手術及變性之後的法律條文卻無明文規定,只有醫院之間的約定俗成。其中最受爭議的是需父母同意的獨門規定,常使得變性慾者前往國外進行手術,而四十歲以下的年齡上限也頗受爭議。在美國也曾經有六十七歲的老先生接受變性手術,因為他希望自己至少能夠以「老婆婆」的模樣死去。
變性之後,變性人帶著醫生開立的性別變更證明,就可以前往戶政機關更換身分證,同時變更戶籍上的家庭排序,例如將長男變為長女等等。
然而,有關變性人的法律問題,並不因變了性就得到解決。
變性議題路迢迢
變性之後,變性人對結婚伴侶隱瞞變性事實,是否違法?其婚姻效力又如何?美國堪薩斯州曾有一變性人的丈夫過世後,因為遺產分配,丈夫的子女控告後母詐欺。然而法官的判定是,過世的丈夫與變性人妻子在多年的實質婚姻中,不曾有過異議,顯示他應當知道實情,兩人之間也有真愛存在,而判子女敗訴。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婚姻的構成要件包括「非詐欺脅迫」這一項,然而目前台灣結婚的變性人大約只有十多位,多數伴侶都陪伴變性人一路走來,未曾有過欺瞞而對簿公堂的例子發生。
性別認同障礙者除了相關兵役、婚姻等法律問題,在職場、醫療保險、性侵害等等權利保障議題上,都還有待正視。「變性人問題十分複雜,每個個案都有許多不同狀況,應該儘速訂定的是一個高位階的『反歧視法』,」張宏誠表示。
一位性別認同障礙者在監獄受刑的收容問題;有過婚姻子女的變性人,變性後,子女的身分證上,是否將出現兩位父親或母親?一個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加入女子運動競賽,可有體能上的不公?
「非傳統性別者」的權利保障,建構於社會大眾的尊重和瞭解上,這一條漫漫長路需要你我共同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