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雖已進入羊年,但台灣政壇去年底發生的賄選案仍持續發酵。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形象極具爭議的無黨籍市議員朱安雄當選高雄市議會議長後,一時之間,賄選買票傳聞甚囂塵上。隨後在執政黨與在野的國、親兩黨開除涉案議員,以及輿論壓力下,高雄檢調單位展開大規模查賄行動,並聲請羈押各黨涉案議員。
一月上旬,檢調單位又意外發現高雄市玉皇宮曾經借貸五百五十萬元給高雄市民政局長王文正,其中兩百八十萬元付給連任高雄市長的謝長廷競選後援會;而部分議員也坦承收到王文正為朱安雄行賄的五百萬元。王文正已因涉嫌賄選遭到收押禁見,外界則高度關切高雄市長謝長廷是否涉入正副議長賄選案。
事實上,不論早先高雄「新瑞都土地開發案」中,新瑞都大股東蘇瑞珍與多位政治人物的借貸疑雲,或是玉皇宮的二百八十萬元,都牽涉到政治獻金。依照台灣選舉文化的運作,大多數民選政治人物都相信擁有大量政治獻金是反映自己勝選機率的指標,也只有在經費不虞匱乏的條件下,才能搭起一場場拚規模、拚氣勢的造勢晚會,獲得勝選。
除了愈形惡質的選舉文化,反觀選罷法所規定的競選經費,確實也十多年未修,早已不合時宜。以去年高雄市長、市議員選舉為例,市長候選人的競選經費限額是一千八百多萬元,市議員為四百多萬元,數字明顯背離行情。高雄市長謝長廷曾依法申報競選經費,其中競選總部花費未超過法定限額,但在申報書備註欄指出競選後援會的花費約七、八千萬元,高市選委會只能循往例罰款十萬元薄懲。除了修改選罷法競選經費的規定,針對黑金政治,推動「陽光法案」的立法工程更屬必要。
就在民氣可用,政治人物急於與黑金劃清界線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完成「政治獻金法」的初審,朝野立委原本預期本會期可三讀通過,不料最後卻因在野黨反對而緊急煞車。
經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政治獻金法草案中,明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中,「民選民意代表」包括區域、原住民立委,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而不分區、僑選立委、任務型國代和行政首長皆排除在政治獻金對象之外。此外,外國、大陸和香港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的政治獻金也在禁止之內。
一月十四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原本已就政治獻金法草案的罰則與申報程序達成共識。朝野立委同意在新法中明定,立委每年可收受三百萬元額度的政治獻金,直轄市議員可收一百五十萬元、縣市議員可收一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可收三十萬元。
未來不論是地方或中央民代的政治獻金,將由監察院「一條鞭」管控。但不同於美國的逐筆申報制,台灣的政治獻金將以年度申報制施行。
朝野協商版草案並未對政黨募集政治獻金設定上限,但限制個人捐贈同一政黨最高三十萬元、營利事業捐贈最高三百萬元、人民團體則是二百萬元。每年捐贈總額,個人合計不得超過六十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六百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四百萬元。政黨、政治團體和民代、候選人每年收受的匿名捐獻不得超過其所收政治獻金總額的十分之一。
此外,朝野政黨原本已達成「准許各級民代在非選舉期間收取政治獻金」的共識,但最後卻因親民黨反對民代平常也可收受政治獻金,導致該本案在本會期無法通過。
民進黨立委趙永清建議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徵詢各界對催生政治獻金法的意見,他認為有了朝野協商版的基礎,下會期應可捲土重來。而目前的政治獻金法確實也有需要補強之處。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教授王業立為文指出,草案中首度採行「擬參選人」概念,但如果擬參選人後來正式辦理候選人登記時,被選委會認定資格不符,或者因政黨勸退等因素而退選時,已經收取的政治獻金該如何處理?
王業立表示,許多政治人物接受政治獻金,根本不限「競選活動期間」或「擬參選期間」,因此加入平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規定,倒也無可厚非。重要的是,在非競選期間民代收取政治獻金的目的與用途為何?該如何查核?民代與捐輸政治獻金的個人或企業之間要如何迴避利益輸送問題?
陳水扁總統在元旦祝詞中標示「一個目標、兩個重點」,也就是執行拚經濟及大改革兩項重點工作。在政治改革方面,他希望「政黨法」及「政治獻金法」能夠儘速完成立法,讓台灣的政治環境更清明。
政治獻金法將是台灣政治品質提升的契機,輿論期盼,在全民監督下,高雄市議會查賄案能成為扭轉台灣選舉文化惡質生態的第一張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