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去年十月中美著作權談判會議上,內政部同意破例對美國著作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在此之前,電腦程式列入著作權法,也受到外國利益團體的壓力。
對於這些因應外國要求所做的讓步,有人極不以為然,認為著作權法是國內法,不應以外交干預內政;有人則認為,我們本就應遵守國際道德規範,早日洗刷「海盜王國」的惡名。
對外國著作權的保護,究竟怎樣才「公平」?
對外國,尤其是對美國著作權的保護,我國真是陷入空前的兩難局面——
要是不主動保護、「海盜王國」的惡名不除,則影響的不只是國家形象、國民尊嚴而已,還會「令外國企業不敢把技術移轉到這片不受保護的土地上」,一位美國經濟觀察家指出。
裕隆公司就碰過這樣的情形。
四年前,他們因開發X-101車型,需要向美國購買一套電腦輔助設計的程式。但對方畏於台灣的「海盜」之名,深恐賣一套過來,不多久就被複製得滿天飛,所以一直不願意做這筆生意。「後來,還是我們不斷接洽、保證,並經美國國會通過,才買到那套重要的程式」,裕隆公司工程中心主任朱信回憶。
既然吸引外資與技術,已經成為台灣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我們就應該提供一個令人安心的投資環境,積極保護外國的智慧財產權。

王全祿為著作權國際糾紛傷透腦筋。(胡毓豪攝)(胡毓豪攝)
基於整體考慮而讓步
更直接的壓力來自美國政府。
美國連年出現嚴重的貿易赤字,其中有極大損失,來自外國的仿冒、盜印及侵害專利等行為。因此,對本國智慧財產產生強烈的保護心態。
根據美國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由於十個國家沒有「充分和有效」的保護美國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美國業者一年損失十三億美元以上。
很不幸的,我國名列其中。而美國的「報復」措施——凡是不保護美國著作權、商標或專利的國家,將不能享受美國的關稅優惠——可能使我國卅二億美元的輸美產品面臨這個危機。
此外,美國還有一個殺手鐧:根據民國卅五年兩國所訂定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我國應給予美國人民與法人團體國民的待遇。如果我們堅持現行著作權法,對自己國民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而對美國採取註冊保護主義的話,就算是自毀條約。
「況且,條約的地位高於法律。我們給美國國民的待遇,並不影響著作權法的完整性」,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全祿解釋。
基於國家經濟、外交的整體利益,不但電腦程式被列入著作權法;任何在美國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也同時在我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裕隆這套電腦設計程式得來不易。(楊永山攝)台灣已把電腦程式,列入著作權法保護。(張良綱攝)(張良綱攝)
後遺症不少
然而保護以後,這些決定卻在國內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以電腦程式為例,由於它被匆匆列入著作權法,許多關於合理使用、強制授權的條文來不及配合訂定,使這部份法律變得窒礙難行。
此外,在對美國採行創作保護主義後,美國出版界因為「有恃無恐」,竟全面停止在台灣的授權,希望我國讀者統統購買原版書籍。
這麼一來,不但大專學生將會買不起教科書;西書業者在想合法印書而不可得的情況下,也只有關門或走入「地下」。不少業者抱怨:他們是中美談判的犧牲品。
「我們印書是一種文化事業啊!」淡江書局總經理邱如升振振有辭:「如果當初不是我們引進電腦方面的書,今天台灣怎麼會有電腦出口呢?」
專門翻印文法科書籍的吳心健,則認為他是「為國內知識提供物美價廉的來源」。
以今天受了西方價值觀影響的法律來判斷,他們的說法真是「強辭奪理」。但是以中國傳統觀念來看,他們對社會也算是一種「貢獻」。

台灣已把電腦程式,列入著作權法保護。(張良綱攝)(張良綱攝)
東、西觀念有別
在我國,自古讀書人最大的抱負,就是「教化行於天下,著述傳諸遠方」。因此,很少人把文章視為個人專有的「財產」,反而希望它「洛陽紙貴」,造成文壇佳話。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中國人對著作權的觀念一直比較淡薄,直到民國十七年,才「因應世界潮流」頒佈了著作權法。
西方則盛行個人主義,重視個人擁有的一切財產與權利,包括無體財產——創作與發明。英國早在西元一七一○年,便因一些依寫作為生的作家向國會抗議,不願再被盜印或扭曲原作,而頒佈安妮法案,開始保護著作權了。
對外國著作權的保護,除了國民的先天觀念會有影響外,國家的開發程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美國開列的「十大盜版國」——新加坡、台灣、印尼、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巴西、埃及、奈及利亞,都是開發中國家,就是明證。
立足點不平等
為了吸收豐富的資訊,以供專業教育、經濟、科技發展所需,開發中國家對於外國著作盜印的過程,本無可避免。
像日本、香港、都是近年才「放下屠刀」的。甚至英、美兩國,也都曾經有過這樣的階段。對於要不要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保護外國著作的問題,美國的參、眾兩院,就足足遲疑了五十年。
由此可知,開發中國家為了縮小與先進國家的差距,對外國著作權都有「保護不周」的過渡階段,古今中外皆然的。
也就是這個原因,世界著作權公約組織(UCC)才會在一九七○年訂定巴黎公約,承認開發中國家享有相當優惠的翻印條件,並發展出強制授權的合法原則。
我國是開發中國家,過去侵權或可被諒解,但近年貿易額已排名世界十五,確實沒有「理由」再佔盜印的便宜了。然而我國並未參加著作權公約,不能強制美國書商授權;一旦美國書商不授權,讀者就只能依美元定價購買原版書籍。以我國每人平均所得僅為美國五分之一的標準來看,這樣也嫌有欠公允。
努力洗刷「海盜」形象
為瞭解決這個問題,我國業者已經發起「自清運動」,將所有盜版書開列清單,限期銷完或焚燬,並保證今後絕不再印,希望藉此改變美國書商的「心意」。
白宮官員則在瞭解情況後表示,美國願意根據世界著作權公約精神,與我國訂定包括強制授權條款在內的雙邊著作權協議,但詳細做法還在研究中。
對此提議,我國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如果達成協議,我國需求大量西書的學術界和出版商,就可以解除困境了;但令人擔憂的是:世界著作權公約規定,欲翻譯外國作品,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這麼一來,我國因「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而合法擁有的翻譯權,將可能被迫放棄。
這又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無論如何,政府為了改善我國長久以來因傳統觀念與「過渡時期」所需,而疏於防範的仿冒、盜版等行為,已開始在法律架構及實際行動方面,採取嚴格的措施。
對於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內政部已透過我駐外單位及伯恩公約兩個管道,將我國有意和外國著作,取得互惠保護的措施宣揚出去。
去年十二月,英國國會便通過立法,將我國著作列入英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相對地,英國著作在我國註冊後,也能得到我國保護。
「只要把英國模式推廣到更多國家,我們『海盜王國』的惡名,就有希望洗刷了」,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全祿興奮地說。
改變弱者心態
今年四月,美國眾議院一個負責調查「亞太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的專案小組指出:中華民國過去曾被視為仿冒之國,但此一情況已有顯著改善。最瞭解中華民國這方面問題的在台美商都認為,雖然中華民國的執法工作尚待加強,但大體而言,中華民國已逐漸建立起足以涵蓋智慧財產權所有領域的法令保護系統。
香港「遠東經濟評論週刊」、華爾街日報、美國「出版家週刊」等報章雜誌,也都曾經做過類似的報導。
這些輿論對於我國為改善國際視聽所做的努力,確實給了很大的幫助。不過,我們仍有很長遠的路要走,譬如確實禁止盜版品的發行與出口;對於美國以外的國家也實施創作保護主義;甚至排除外交困難,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組織,都是值得努力的目標。
事實上,我國智慧財產的發展已經到達一個「臨界點」了。像肯尼士與宏碁電腦的商標與軟體,就曾分別在美國與歐洲被仿冒。
現在我們不僅要禁絕對別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該開始保護自己在國外的利益。這正是我們有能力與資格講保護國際智慧財產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