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塑膠鴉片》第7章,作者詳細說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奇襲」、闖關成功的經過。這個被稱為「卡債族救星」、「個人破產法」的法案已於4月11日上路,但因規定複雜,許多卡債族唯恐自己不諳「撇步」,貿然聲請會被法院駁回,導致代辦業者滿天飛,一件約6萬元的代辦費,又讓卡債族失血不少。
究竟何謂「債務清理」?首先它的適用對象有限制,指的是「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只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台幣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所以中小企業老闆難以援用。其次,除了失業、生病等「不可歸責」因素外,一般須先與銀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更生」,是指在未來6年內,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法官會視個案決定還款成數,可能100萬元債務只還30萬即算償清,更生期間債務人仍可保有自己的財產。
但若債務人連這樣也做不到,則可聲請「清算」,就是把所有財產拿出來變賣,由法官裁定分給各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繼續工作,清算後雖限制債務人的生活享受(例如不能吃大餐),但不會扣押他的薪水。只是有過「信用破產」的不良紀錄後,所有和金錢相關的工作、約有180多種行業都不能做,生涯發展將大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