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國家定位的新意義
這紛擾國人半世紀的認同問題,經過重新理解後,也將被寫入9月出版的國內高中歷史教科書。
出席座談會的學者之一、曾任國史館館長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滿紅表示,以往我們的歷史教科書談及台灣主權歸屬時,有兩大階段。首先,民國46~95年(1957~2006)間,是以《開羅宣言》確立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但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可以了解,取代《馬關條約》的是《中日和約》而不是《開羅宣言》。
其次,民國95年之後(2006~2011)則以中華民國並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認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沒有對象,因此提出台灣前途應由人民自決的論述。
林滿紅指出,《舊金山和約》第2條,要求日本放棄韓國(條約中稱「高麗」)、台澎、千島列島、南極地區、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條則規定,日本與放棄各地間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
該條文中,日本也承認美國政府有關日本於第2條放棄領土之安排;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是根據盟軍麥帥命令第一號接受日本在台最後一任總督的投降。
「更需要仔細閱讀的是第26條,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又服膺聯合國精神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這一條其實就是為日本與中華民國另簽雙邊條約作準備,《中日和約》正是將《開羅宣言》法理化的條約,」林滿紅說。
有人主張,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後,外相大平正芳在新聞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但林滿紅指出,這就像《開羅宣言》這樣的新聞公報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台灣主權一樣;台灣主權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後,只有中華民國才有權處理。也因此,1978年日本與中共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無權另外處理台灣的主權移轉。
「國際條約各條款中有執行的條款,也有已經處理的條款,可以終止的是執行中的條款,但對於已經執行的條款是不能終止的。」林滿紅說,《中日和約》生效後,只有中華民國有權對其主權做進一步的處理,台灣未定論的言論是沒有法理基礎的。
林滿紅進一步比喻,就像有人已經簽了約把房子賣了,對房子的所有權只有買方有權說話,賣方太太或其他人說未定的話,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
1945年9月,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於南京接受日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簽訂的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