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手出頭天
自一七九一年、法國高潔絲女士發表「女性與女性市民權利宣言」開始,西方女性運動發展已經有兩百多年的歷史。
台灣婦運則在過去五十年的威權體制箝制下起步較晚,直到一九七○年代才開始出現雛形。
早期台灣婦運以理念的宣傳為主,到了九○年代,趁著社會運動風起雲湧、政治結構變遷的機會,台灣婦運開始轉向以立法、修法為主要的運動策略,希望藉著國家機器的力量來改善女性權益。
台灣婦運最顯而易見的成就,首推法律的修訂。
近年陸續通過、修正許多與婦女有關的法案,其中尤以「民法親屬編」的修訂和「兩性工作平等法」的施行,被視為台灣婦運的最大斬獲。而這兩個法案的推動,都經過十年以上的努力。
攸關婦女婚姻中地位與權益保障的民法親屬編,規範的是婚姻中夫妻、父母、子女的關係。
民國七十年代末期,晚晴協會創辦人施寄青及當時婦女新知基金會修法小組召集人尤美女,深覺婦女在婚姻中地位不公,像妻冠夫姓、妻從夫居、子女從父姓、子女隨父居、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妻之婚後財產均歸夫所有等規定,都不合理,於是合力推動民法親屬編的修法運動,經過十一年的研修、爭取,在去年六月通過實施。
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朝兩性平權邁進,大幅放寬了判決離婚的彈性,妻子在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必經過舉證即屬妻子所有。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則打破過去多判給父親的慣例,改依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判定標準。
除了家庭地位外,過去女性在工作職場上,也存在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例如單身條款、禁孕陋規等。十七年前剛成立的台灣第一個婦運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便以此為議題,希望能改善懷孕歧視、職業隔離、兩性薪資差異、性騷擾等女性在職場上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並在民國七十八年草擬完成「男女工作平等法」。
然而,從法案提出到三讀通過,竟歷經了漫長的十二個年頭,原因是適逢台灣經濟衰退,資本家認為不應再加重人力成本的負擔,還因此上書總統,將此法列為「十大惡法」之一。
在婦運團體全力動員力爭之下,我國終於在二○○一年底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與英國「性別差別禁止法」(一九七五)、義大利「男女勞動平等待遇法」(一九七七)、日本「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一九八五)相較,似乎為時甚晚,不過比起美國至今仍在雇主的壓力下遲遲未能通過相關法案,台灣婦運團體的努力成果值得肯定。
「後立法時期」
然而,許多法案在幾經努力下終於通過,並不表示女性追求獨立自主的任務已完成,婦運團體從此可以高枕無憂。相反地,法案似乎已成為當局懷柔、吸納婦運能量的煙幕彈,讓婦運訴求好像「一拳打在棉花上」,毫無著力點!
婦運老將、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指出,受限於預算或人力的不足,許多法案目前都呈現實質縮水或無力執行的情況。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各地方雖設立防治委員會、防治中心,但普遍人力不足,像新竹縣就只有兩名家暴社工員,要服務全縣已婚婦女,品質可想而知。有些地方甚至只是空有硬體設備,沒有人力,家暴中心只能拿來養蚊子。
景氣歹歹,有些理念不敵現實的考驗,也只能放置一旁。像兩性工作平等法,雖然禁止性別歧視,並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的進用、升遷,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業者在考量經營成本時,也就顧不得兩性是否平等;受雇女性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基於現實的考量,許多權益也不得不放棄。
像國防管理學院的男女學生錄取率為八十一比二,就明顯有性別歧視,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但當婦女新知代表女性提出抗議後,接獲一位軍官太太來電責罵:「多錄取晚上不值班的女性,相對地將加重男性的工作量。」
軍官太太說出了許多企業主的考量──女性不能值班、要休產假,將增加男性的工作量和成本負擔。較令人遺憾的是,此話竟出自女性之口。
至於已就業婦女,似乎也感受不到兩性工作的平等。
今年三月、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滿周年前夕,婦女新知所公布的「女性職場工作狀況及友善度」調查報告中,兩性工作依然不平等。有六成的職場女性認為升遷速度比起男性平均慢二•七年,其中有四分之一的受訪者甚至悲觀地認為「這輩子都沒有希望升遷」。法案所賦予的育嬰假,在一職難求的現在,也少有人「利用」。
此外,傳統觀念尚未扭轉,也是法案無法落實的關鍵。像子女繼承遺產問題,雖然法律賦予女性繼承權,但一般女性在輿論的壓力下,多半選擇放棄。前些日子,發生女兒為繼承遺產,控告母親偽造文書一案,輿論便一面倒地批評幾個女兒大逆不道。
男人的妻子,孩子的母親,女性在傳統社會中扮演犧牲奉獻、隱姓埋名的角色,有時就連自己都忘了自己的存在。(黃麗梨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