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我的家庭
在「著作權家族」的十六位兄弟姊妹中,我多少有點像個醜小鴨。
別人都極富文化氣質,獨獨我滿身是銅臭味。
別人可以不朽,我的生命卻很短促。像貝多芬的音樂、梵谷的畫,不需增減一分,即可跨越時代。而我,身受後浪推前浪的壓力,根本別奢望有一天,會成為博物館裏「不朽的程式」。
此外,其他的兄弟姊妹,無論是電影、音樂、攝影、文字,都能直接或藉著機器的輔助,以「看」或「聽」的方式和人類溝通。我卻常常躲在磁碟片裡,說一些機器才懂的語言。唉!真是心事啥人知!
我有那麼嚴重的疏離感,怪來怪去,都該怪美國人當年出的餿主意。
第二部:我的身世
我最早是在美國誕生的。
美國人一向看重智慧財產權。而我,不但是一種經濟價值最高的智慧財產,也是美國在許多傳統工業日趨沒落後,藉以維持科技強國地位的唯一希望。所以,我必須被好好地保護。
要談保護,法律是最好的工具。
美國人左思右想,不知該用專利法保護我好呢?還是用著作權法比較好?最後,他們決定把我寄養在著作權的家族裡。
因為著作權是一種「天賦人權」,凡是「著」家的孩子,一出生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要想取得專利權,就不那麼容易了。我的創造者必須先向專利局提出我的個人資料,經過嚴格審核,確認我夠「新穎、實用」,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樣的審察過程有兩個缺點。第一,我的秘密必須對大眾公開,令我毫無隱私可言。第二,審察時間長,很可能我這個正牌公主還沒拿到身分證明,假冒的公主已經在外面「招搖過市」了。
最重要的原因,還是因為透過著作權法,能保障美國廠商在國際市場的權益。
美國是世界著作權公約組織的一份子,因此,只要我在美國享有著作權,參加公約的其他會員國,便有義務在他們的國家保護我,不勞美國費心。這招可說是一勞永逸,高明極了。
不過,已把我列為策略性工業、打算全力發展,卻有許多仿冒前例的中華民國,並沒有參加著作權公約。
這條漏網之魚令美國大感威脅。於是趁去年中華民國修改著作權法的機會,不斷對立法機關施加壓力,終於讓中華民國也把我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接著,又根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達到了「美國著作不需在台灣註冊,即受到保護」的目的。
中華民國當然有許多人不贊成這些「讓步」。一些專家認為,我的體質和「著作權家族」的其他成員不大相同,只是為了美國的要求而將我草草安置在「著」家,實在不妥當。
然而不這麼做似乎也不行。
台灣工業以出口為導向,若想在我身上好好發展,一定要有一套國際性的法律架構做基礎。否則即使中華民國的廠商沒有仿冒,只要美國海關有懷疑,或當地廠商提出告訴,我還是會被擋關或扣押。就算二、三年後還我清白和自由,我也已經人老珠黃,那媮晹酗偵羃靋可言呢?
為了獲得美國法律的相對保護,我似乎別無選擇。不過話說回來,早在去年著作權法修正前,台灣六家仿冒「蘋果Ⅱ號」的廠商,就被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以侵害著作權的名義判刑。可見這已是國內外大勢所趨了。
第三部:我惹的是是非非
自從我被安頓在「著作權家族」後,正規廠商便有了法律為後盾。去年十二月,台北市電腦工會開始蒐集仿冒者的罪證,最近由IBM和宏碁兩家公司,正式對法院提出告訴。
大家原先都很擔心:法官根本不瞭解我,他們要如何判案呢?幸好目前大部份的案件,都是照我原樣再來一個,一看就知道是抄的。但是萬一將來仿冒者的手法比現在高明,問題就棘手了。
趁著這段「緩衝期」,司法界一些年輕的法官、推事,開始到補習班上課,打算好好認識我。
其實,認定不易不應該完全怪法官。現在取得著作權太容易,鬧雙胞案時,被告一方只要能證明他是自己創作的,法官就不能判他有罪。不像專利權,必須經過嚴格的審察,「先者為王,後者為寇」,是非曲直清清楚楚。
從沒有專屬權這方面來看,著作權法對我的保護不夠周延;但從保護年限來看,卅年的有效期似乎又太長了。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在受保護期間,只有著作權人可以改動自己的作品。一般而言,我的壽命只有五到十年,保護太久,其他人不能碰我,反而會阻礙進步。
至於著作權人才專有的「公開播送權」,對我也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這麼一來,別人把我買了去,也不能和終端機或其他電腦連線使用,不然就要觸犯法律了。
第四部:何處是兒家
究竟怎樣才是對我合法的使用呢?從最近「教師是否可以複製軟體送給學生使用」,及「購買仿冒軟體可否為人算命圖利」這兩件官司來看,連檢察官、推事之間都有完全不同的見解。
荒謬嗎?這道理說穿了再簡單不過:著作權法本來就是針對我其他兄弟姊妹的特色制訂的。拿別人身材訂做的衣服,我穿了怎麼會合適呢?
為了幫我把「衣服」改得合身一點,讓大家都有一個遵循的標準,內政部在三月公佈了一套「電腦程式著作權侵害認定標準」草案,邀請學者、專家一起來「傷腦筋」。
內政部這種公開做法,獲得輿論好評。不過大部份專家認為,我還是一個幼齡的孩子,發育尚未定型,為我訂做的標準不應過於僵化,而以原則性的規定、配合彈性的判案為宜。
事實上,我在著作權家族一些適應不良的症狀,在其他國家也發生了。現在,美國某些廠商,已開始申請用專利法來保護我。美國政府甚至還考慮特別為我「訂做」一套法律呢!
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審慎發展我的未來,目前正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資訊策進委員會,召集了十位學者、資訊界與法界專家,組織一個「電腦軟體智慧財產研究委員會」,針對世界各國與我國狀況,做一通盤的探討與分析。他們訂於將提出一分研究報告,並建議當局如何修改目前的法律。
你若問我,將來我會到那裡去?現在我還沒長大,我也不知道那裡最適合我。所以,我還是暫時住在「著」家,一切順其自然,讓時間來決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