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現在是法治時代。
但讓我們來看看一些日常小事:
徒步過馬路時,懶得繞到行人穿越道,環顧四周沒有警察,便由路中橫越而過;開車在不能左轉處,為圖方便想左轉,沒有警察,轉了;……。
警察取締違規攤販,攤販低聲下氣地表示賴此為生、不堪受罰,旁觀的路人發揮「同情心」,也幫他求情。
買東西吃虧、上當,大部分人抱持「算了,下次不向他買就是了」的態度;不太甘心的人,也不知如何討回公道。
在稅法及許多經濟法規中,有種種優惠規定,卻沒什麼人懂得利用。
…………
由這些例子看來,現代人對法治的瞭解與尊重,似乎仍嫌不夠。
其實法律不但是約束、是義務,也有優惠、有權利。具備何種法律觀,才能在現代生活中「趨吉避凶」、「防弊興利」?
「現代生活幾乎是一種契約生活」,法務部長施啟揚常說。
清晨起床,打開浴室的電燈和水龍頭,開始盥洗,準備上班。電與水是來自和電力公司、自來水廠的供給契約;使用的牙膏、毛巾,是以買賣契約得來的;出門乘車,是透過車票達成的運送契約……。
租售房屋要契約,結婚要證書,購物要保證卡;即使沒有正式的形諸文字,在行為過程中達成關係人公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交易雙方,一買一賣,其實也就是種契約。
我們生活中,充滿了這些有形、無形的契約;而訂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
台大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邱聯恭說:「黑白分明的社會才是現代化的社會。」。(鐘永和)
現代人生活在「法律海」中
除透過契約外,許多未經關係人認定、自然發生的情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例如:出車禍的雙方,牽涉到刑責與賠償;拾獲失物,不能據為己有,須還給失主……。
「現代人可以說是生活在一個『法律海』中,所有人、事、物的關係都有法可循;不過有些事太平常了,大家『習慣成自然』;有的則被認為是小事而忽略了;只有到出『意外』時,才會想到它的法律意義。」生活雜誌發行人尤英夫律師指出。
以民生第一大事——食來說,上市場買菜,商人偷斤減兩,違反民法中「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的權利」的規定;到餐廳吃飯中毒,餐廳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受罰,受害人則可提出民事賠償,依法「討回公道」。
再看幾乎每個人都要經歷的「婚姻」,結婚本身就得具備法定要件——公開的儀式與二人以上的證人,才能成立;一旦關係確定,夫妻雙方就負有同居、互為代理人、所得財產為聯合財產(除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的特有財產外)……等義務。這些我們習以為常的事,都有法律根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伸一呼籲,消費者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鐘永和)
法律愈來愈多了?
從立國的基本原則、國家主權、政體、領土,到民間活動、商業行為、社會秩序……,均有法律加以規範。我國除了基本的「六法」——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規外,還有其他相關法、施行細則、管理條例或規則,其下又有各行政機關頒佈的行政命令……。
為什麼現在似乎法規特別多?
臺大教授李鴻禧指出:「基本上,人都喜歡圖自己的方便與利益,農業時代人際關係較單純、固定與久遠,彼此權益的衝突較少,且可基於情分而化解;到了分工複雜、人與人互動頻繁的工商社會,就需以法律規範大眾行為,來保護眾人的權利、安全、自由與財產。因此法律對現代人愈形重要。」
現代法律下,人對外的關係有二種:權利與義務。義務也包括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
綠燈通行,是權利;紅燈停止,是義務;闖紅燈,就侵犯到別人的權利。上課守秩序是義務;講話、喧鬧,就是侵犯了他人權利。先到先排隊、先上車,是權利;插隊就侵犯了排隊者的權利……。
由是觀之,在高度法治社會、人人緊守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自然秩序井然,且表現出公德心。
國內有許多法律服務機構,協助不懂法律、無力請律師的人,保護法定權益。圖為台大法律服務社為民眾解答法律疑問。(鐘永和)
我傳統強調盡義務,不鼓勵爭權利
「法治內化成生活習慣,社會秩序才能顯現出來。」中央研究院院士余英時說:「但是,建立法治需要時間及文化背景。」
他舉例說,香港、新加坡,甚至印度有相當的法治傳統,就是靠英國上百年統治的結果。
而中國人在傳統上講「反求諸己」、「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人和為貴」、「吃虧就是佔便宜」……,都傾向謙遜、退讓,強調盡義務,不鼓勵爭取權利。傳襲至今,雖然已是民主法治社會,還有很多人「羞」於開口爭取、甚至只是維護自己的權利。
師大公民訓育系主任謝瑞智說了個許多人經驗過的例子:借書或其他不太貴重的物品給朋友,對方不按時歸還,也「不好意思」開口催討;即使開口,亦常是假借別的理由,而非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要回自己的東西。
「我們的教育從不鼓勵孩子主動爭取、抗議什麼。」文建會委員馬以工說出另一個造成大家不尊重自己權利的原因。
近年來引發爭議的消費問題,很多案例都是大眾讓自己權利睡著了的典型。
違規停車是最常見的「犯法」行為之一。(鐘永和)
「情」字掛帥,影響法治精神
每個人每天都有消費機會,也許就因次數太頻繁了,消費者吃虧或上當,只要不造成嚴重傷害,多半告訴自己:「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後不上那家店去就是了。」
自己切身的損失,都可以不予追究,對事關公眾、短時間感受不到嚴重影響的慢性侵犯,當然更能容忍、原諒或無動於衷。
於是,有人亂貼招貼、亂倒垃圾,大家視若無睹(只要不倒到我家門口就好);對空氣汙染、噪音,也「聞」、「聽」若未覺。
「卻不知自己的權益已一點一滴地被侵犯,健康已一分一毫地被損害,真要到發生多氯聯苯中毒、米糠油事件,才猛然警覺它的嚴重性,但有些人的遺憾卻已無法彌補」,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李伸一感嘆地呼籲:「我們何不多注意一些自己權益的維護,既利人也利己啊。」
許多人所以不願挺身而出、甚至「隨波逐流」,有時也是「情」字作祟:
附近工廠冒黑煙、排汙水,「大家都是鄰居嘛,怎麼好去舉發?」
處理公務時,有人找關係、走後門,以求便利,「『人情』嘛,推不掉」,卻不顧按規矩排隊者。
警察取締違規的攤販,旁觀的路人幫他求情,無視於攤販造成的問題,如:與合法商店的不公平競爭、交通紊亂、不衛生、破壞都市景觀等。
多少權利睡著了
除了不擅爭取權利的民族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情」字掛帥等之外,現代人不為自己爭取、維護權益,還有一種原因:缺乏法律常識。
勞工不瞭解勞動基準法,如何要求雇主提供保障?開工廠不懂商標法、專利法,被仿冒時怎知因應?……法律對現代人來說,不僅是約束、是義務,也有優惠、有權利。
以每個人都應盡的義務——納稅來說,很多人都是接到通知單就去繳費,總覺得這不過是項義務,了不瞭解都無妨。
「那可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國稅局副局長楊有名解釋,稅法是複雜且具技術性的,而稅務人員終究是少數,無法為每個人處理稅務,得靠納稅人自己主動申請。瞭解稅法可以為自己爭取權益。
例如,生產事業可依獎勵投資條例,申請優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一般用地徵收千分之十五的地價稅,自宅用地則徵收千分之五,沒有出租的房子就可以申請為「自宅」,能省不少稅金,在房屋買賣時,契稅與增值稅也能減免。
小節出入可也?
既然會因「無知」而沒有維護自己權利,當然也可能不知覺中侵犯了別人的權益,蹈了法網。
環保局曾做過一次調查,發現許多人根本不知自己因汙染環境而「犯法」了。
其中常見的「罪行」有:在騎樓、人行道或道旁修理與沖洗車輛,廢油、汙水汙染了地面;車輛載貨物、廢棄物,載運物沿路掉落;過年過節,燃放鞭炮,任廢紙四處飛揚不加清掃……。
利用一下家前的騎樓、丟張紙屑、兩側無車時闖個紅燈,都是大家習焉不察,甚至已安之若素的違法行為。
「中國人傳統上法治觀念不深,即使是過去強調盡義務,也非由『法』的觀點出發,而是以禮教、道德為約束;」尤英夫律師說:「因此只要不違反道德、風俗,就認為『大德不逾矩,小節出入可也』,容易忽略小事,權益被侵犯的一方,又常『息事寧人』,間接強化了這種情況。」
但這個時代已逐漸過去,余英時院士說:「現在社會結構比古時複雜太多,傳統的禮制無法涵蓋;若未能建立法治傳統,就會造成社會秩序失調。」
擴大「情」的層面
那麼,現代人應有什麼樣的法律觀呢?
首先,必須建立「享應享的權利、盡該盡的義務」的處事態度,一切以法為先,在合「法」的情形下,才考慮「理」與「情」。而且,「人與人的關係必需平等,才能和諧,任何單方面的享權利或盡義務,都不可能維持長久。」余英時院士說。因此,處於複雜的現代社會,在『法』——權利、義務平衡之下,『情分』也才能恆久。
舉例來說,中國人一向不重視契約,尤其是朋友間都以「一句話」說定,彼此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白劃分,一旦發生問題,因事先沒有約定清楚,也不知責任屬誰、損失誰負,雙方都尷尬,甚至因此失去友誼。還不如事先把話說清楚。
即使講「情」,也宜擴大層面。「中國人說『見面三分情』,經常只對見過的、認識的人重『情』,卻不顧其他人會受到的損失。」一位學者呼籲:「讓我們發揮更廣博、長遠的人情味與同情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僅不『為虎作倀」,見到別人違法時也不要保持沉默。」
如此一來,「人人都是警察,讓想違法者不敢行動,人人的權益也能受到保障。」臺北市警察局長顏世錫說。
許多權益受損事件,其實可以事先避免,如:交易時謹慎地訂契約;消費時仔細看標示;對誇張的廣告,抱持懷疑的態度……。
讓六法全書像字典一樣普遍
若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則應採取法律行動。例如:買東西吃虧、上當,先保留證物,然後向對方抗議、要求退換;若不行,可找消費者基金會協助、投書大眾傳播媒體、向政府管理單位申訴,甚或提出告訴。
當然,要依法追回公道,前提是必須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識,因此現代人應有願意接觸、瞭解法律的基本態度。
法律這麼多,應知道些什麼呢?
謝瑞智教授認為,可以從和自己有切身關係的接觸起:每個人都得和別人相處,須瞭解行政法規中的違警罰法;都得繳稅,要知道基本的稅捐稽徵法;適婚年齡者該知道民法親屬篇中的婚姻法;從商者要瞭解民法中的公司法及票據法;勞工要知道工廠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和新近通過的勞動基準法。
瞭解的主要途徑是:多閱讀報刊雜誌上有關法律的報導。此外,「許多人以為法條很枯燥、冷澀,真的去接觸、閱讀會發現其實並不難懂」,一位學者說:「六法是我國一切法規的基本,應讓六法全畫像字典一樣,成為家家戶戶必備、有疑難隨時查閱的生活工具。」
法律若能討價還價,就變成黑白不分的灰色社會
除了國民應具備正確的法律觀外,有些外在情勢也會影響大眾的守法意願。
最重要的是,執法若不徹底,將使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懷疑,大眾對法的尊重和信賴度降低,會存有僥倖的心理,即使違法被取締也覺得是「倒楣」,而不會以不守法為恥。
在國外,若違反交通規則被開罰單,司機拿了罰單立刻就走,因為違法是羞恥的事,怕別人看到。可是有些國人沒有警察就違規,只是怕警察,而非真心守法;被開罰單就要求警察原諒,若不能如願,反而責怪警察不通人情。
「一國的法律若可討價還價,就變成黑白不分的灰色社會了。」臺大法律服務社指導教授邱聯恭強調,黑白分明的社會才是現代化的社會,能辨別是非的國民才是現代化的國民。
「執法人員的態度與法定程序是否簡便,和大眾的守法精神也會形成互動」,尤英夫舉例說:「依規定向某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若手續繁複、曠時廢日,服務人員態度又壞,自然就會有人想能不必申請就不要申請,能以其他方式(即使是不甚合法)取得就採用其他方式。」
又如,考駕駛執照,在美國是應考人隨到隨考,考完筆試立刻批卷,通過馬上考路考,當天就知結果;國內則得先申請,上衛生所體檢,等候筆試通知,考完筆試回家等放榜,考上後才能再去參加路考,要費多次功夫,一次考不上又得重新來過,對工作忙碌、分身乏術的人,可能就先無照駕駛一陣子了。
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善用法律
再如提訴訟追討債務,律師費、訴訟費昂貴、審理時間長,即使勝訴,因對方已宣告破產,或將財產脫產,也未必能要回所有賠償……,形成大眾「訟則終凶」的看法,儘量避而遠之。
也因此造成許多人在訴訟過程中,還要借重其它「門路」,紅包、司法黃牛……因此滋生,「依法程序中的非法行為」成為一大諷刺。
李鴻禧認為,我國法律制度係由西方移植,且實施時間尚短,原就有不適應國情、民情之處,「今後應多培植法學人才,超然客觀地立法、修法,使它更簡明公正、更容易遵守。」李鴻禧說。
「現代社會的活動像一場激烈的球賽,法律就是它的規則」,謝瑞智說:「製定完善的規則並嚴格執行,球賽才能公平進行;而知道規則、遵守規則、與善用規則者,就能成為比賽中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