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旅居的美國少年克里斯多福.朗史東,去年意外死亡後,其父母捐出他的器官,延續了六位國人的生命。受贈者家屬對其母愛倫.朗史東表達最真摯的謝忱。(沈明杰攝)
捐贈器官的觀念,一直很難在華人社會推動。
中國人素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傳統觀念。受之父母的身體,生時不敢毀傷,死了更要留「全屍」,如此才有顏面去見黃泉下的祖先。像古時的太監,儘管因職務所需,不得已須忍痛去勢,但官方還是要將他割下來的「寶貝」好好收在「寶貝房」裡,將來死時一起歸葬。
四年前,同是華人社會的新加坡,以立法來促進器官移植的風氣。這樣的作法是否可取?我們能否以星國為師呢?
林清華,今年卅二歲,台灣工業技術學院講師,也是國內存活最久的換腎人。
廿年前當林清華還只是個國中學生,就已為尿毒症所苦,需要長期接受洗腎治療。然而幸運之神眷顧她——一位腦死者捐出腎臟,使得她重拾年輕孩子應有的健康活力。她不僅上了大學,還出國留學,回國後從事教職,開拓了生命最燦爛的春天。
林清華接受了他人愛心重生後,經常現身說法,希望大家都能在可能機會來臨時,也捐出自己的器官,讓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續。
可是,當初林清華體內所移植的腎臟,經過廿年後,功能漸漸衰退,今年二月由醫師取出後暫時倚賴洗腎維生,很幸運地,到了四月中,她又等到另一枚腎臟移植的機會。這位台灣地區「屍腎移植」存活最久者,又可能成為一個完全無拘無束的「正常人」。
簽下這張器官捐贈同意卡,代表著生命的無限延伸。
期待的太多,奉獻的太少
據統計,現在國內洗腎病人數目已近一萬人,在各大醫院登記等待換腎的病人則有兩千五百人之多。不過因國人捐器官的風氣未開,平均每百萬人只有三.五名捐器官者,每年大概只有約一百個腦死者的器官會捐給需要的人,這個比例遠遠低於歐洲許多器官捐贈風氣已開的國家。
以奧地利為例,每百萬人有五十八人捐贈器官;荷蘭則有廿八人。連在宣傳捐贈器官時,因族群繁多、信仰各異而遭到阻力的美國,都有廿人的比例。
長庚醫院泌尿外科賴明坤醫師指出,國內的腎臟移植手術,早就被認定是為治療腎衰竭的一般醫療行為,換腎病人第一年存活率現在高達百分之九十六,到第三年後存活的也有百分之八十六左右,和其他器官移植手術相較,危險性算是極低的。
賴醫師對病人換腎採鼓勵的態度,他表示,「就算換腎失敗,病人也可以再接受洗腎治療,不會造成立即的生命危險。」
去年底,一群因他人遺愛捐腎而重生的換腎人走到街頭,以自己的經驗宣導推廣捐贈器官的觀念。
牛皮股VS.新上市股
不論洗腎或換腎,當然都有其優劣之處。台安醫院血液透析中心主任沈富雄以炒作股票妙喻洗腎、換腎的優劣。
他比喻說,洗腎就像買了「牛皮股」,不會大漲,也不會大跌,身體狀況會維持一定品質,不至於太好,也不會太壞;而換腎就像買了新上市股票,風險要大些,不是大漲就是大跌,「換腎的危險性當然比較大,但只要手術成功,就能完全恢復健康」,他說,選擇那一種方式,還是要由當事人抉擇。
而換腎手術雖可讓病人獲得重生,但終身必須服用抗排斥藥物,以及定期的門診追蹤醫療。長久下來,有些人就容易厭煩。「根據研究統計,換腎病人有約百分之四左右在服用抗排斥藥物一、兩年後,就會擅自停藥,因而導致併發症死亡」,賴明坤醫師說,這類讓人遺憾的例子,常發生在較沒耐心好好照顧自己身體的年輕人身上。
他們都曾徘徊在生死邊緣,但現在卻都因有人把自己寶貴的腎臟捐出來而健康地重生了。
新加坡經驗找腎源
或許就因為情況令人著急,同時為了廣闢腎器官來源,中華民國移植醫學會理事長李治學日前公開指出,希望我國模仿新加坡經驗,在國內推動「腎臟捐贈排除法」的立法,即汽車駕駛人在考取駕照時若未向政府登記不願捐器官,一旦不幸因車禍意外腦死,醫院便可逕行摘取其腎臟以供移植之用。
「台灣每年因車禍死亡人數的有四千人左右,如果『排除法』得以順利立法,將有助於腎源的取得」,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宣導中心總幹事蘇惠智說。
儘管立意很好,但是真的要推動立法卻也不容易。「許多老一輩的人相信,人死後到另一世界仍需用到生前的軀體,怎能破壞它的完整呢?」蘇惠智曾試勸一位傷心的父親捐出他已腦死兒子的器官,對方的答案是:「我再也不願看到你!」
其實有意推動「排除法」立法的人士也知道,現在想在台灣施行,時機並不全然成熟,之所以引介「他山之石」,不過是希望喚起國人對器官捐贈的注意。
新加坡的腎臟捐贈法案叫「腎臟自然捐贈法」。星國國民滿廿一歲那年,就會收到衛生部所寄的一份同意捐贈器官文件,如果沒有異議,就表示今後若有不幸腦死的情況,就可由國家強制摘取器官,供需要者做移植之用。
蘇惠智指出,新加坡經驗的成功之處在於是做到了兩點:第一,除了對一般人民做宣導外,星國政府特別重視執行判定腦死醫護人員的宣導訓練,讓他們了解並嚴格執行腦死定義的判定,以期使人民對醫療人員的專業判定有信心,不致衍生出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就是政府的執法決心。蘇惠智說,星國立「排除法」並非徒具法律條文,而是有具體的執行措施。譬如說,如果有悲傷的家屬不願意醫療人員摘除腦死者的器官,根據法令,星國警察可以協助醫師強制執行摘取器官手術。
換腎成功的鄭敏朗已脫離苦難,擁有美滿的家庭及快樂的工作。(邱瑞金攝)
兼顧法、理、情
「這不是一蹴可幾的」,蘇惠智強調,新加坡經過了十多年器官捐贈的宣導,國民普遍有了器官捐贈的意識後,政府才有「排除法」的立法;而在台灣推動器官捐贈,不過就是這幾年的事,實在不太可能一下就引進「星國模式」。
再者,基於人權的考量,公權力是否可決定個人死後的命運?也引起相當的質疑。
立委沈富雄醫師表示,站在腎臟科醫師的立場,他當然贊成立法以增加腎臟來源;然而從人權觀點考量,他反對如此立法,因為某些天賦人權不應被立法技巧剝奪。「如果在立法院投票表決,我還是會投反對票」,他說。
事實上,新加坡在四、五年前立「排除法」時,也考量了不同的信仰和習俗,比方說,為尊重回教教義不准破壞遺體完整的規定,於是將回教人士排除在立法之外。結果該法在星國行使四年後,也有信奉回教的人士陸續加入器官捐贈的行列。
蘇惠智認為,目前以宣導和簽署器官捐贈卡的方式推展風氣,將有助於將來立法的進行。
當然,問題不只那麼單純,要國人普遍認同捐贈器官的作法,應該還要有相當的配合作法。例如,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只有在當事者同意捐贈器官時,才適用「腦死」的定義,一般死亡還是應用傳統的定義,要待呼吸、心跳停止才算「死亡」。而如果「腦死」能成為普遍的死亡定義,遭逢親人不幸的家屬可能會比較冷靜的面對死亡,不做無意義急救,由此既可節省醫療資源,更將可能有助於讓更多人完成捐贈器官的心願。
感激與喜悅
對於健康的人而言,實在很難去體會生命的喜悅,或許下面的例子,可以給我們新的感動。
「真的很感激那位不知名捐腎給我的人」,三十出頭,現以開計程車為業的鄭敏朗就是一位因他人遺愛的重生者。
鄭敏朗因為尿毒症,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洗腎,當時他在一家小公司做看板工人,由於老闆疏忽未辦妥其勞工保險,使得他在完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洗了一年半的腎,「足足洗掉一幢房子」——他為了支付龐大的洗腎費用,賣掉原有的一幢房子應急,一年半共花了兩百多萬新台幣。
一年半後,鄭敏朗雖然恢復了勞保,不必再賣房子支付醫藥費,然而,一星期三次,每次六、七個鐘頭的洗腎治療,使得他根本無法和常人一樣工作,家中生計完全依賴妻子賣菜維持。
「看著太太每天早上三點半就要出門賣菜,而自己卻一點忙也幫不上,心中實在非常難受」,他回憶說。
苦難之後逢轉機
苦難在五年後得到了轉機。「當初抱著姑且一試的想法登記換腎,想不到真的能有換腎的機會」,鄭敏朗形容剛得到醫院換腎通知時,心情是「又期待又怕受傷害」。
而美夢終究是成真了,鄭敏朗不僅得到了換腎的機會,手術還極為成功。現在他除了一天開十個鐘頭計程車外,還經常利用空暇時間到醫院當義工陪伴洗腎病人,「我覺得自己的責任更重了」,他說,由於醫院保密之故,至今仍不知道誰是捐腎讓他重生的恩人,也由此他更珍惜與感恩。
長庚醫院賴明坤醫師則說,「每一回將蒼白的捐贈腎臟植入受贈者身體內,接好血管,放開止血鉗後,血液流進新腎那一剎那,原本蒼白的腎立刻得到新血的補充而鮮紅飽漲,每一個脈動都充滿了生命力。」賴醫師說,從腎臟移植手術中,他體會了生命生生不息的偉大。
問題是,現代醫學與天爭「命」的神奇,固然教人尊敬嘆服,但讓多數人願意捐贈器官,最大的障礙仍在宗教。
宗教界看法不一
民間一般認為,人在斷氣時,神識至少要八小時才會完全離開肉身。其間過程,照經典上的記載,有如「龜脫殼」般痛楚。這時若因為及時取用器官,而干擾身軀,難免引起死者「嗔恨心」,此心一起,按照佛家說法,必定即下三惡道中的地獄道,萬劫難復。因此,一些佛教法師對「捐贈器官」多持保留看法。
慧律法師就含蓄表示:「除非有大修行,否則想要捐器官者,要三思而行。」不過極受尊重的證嚴法師卻認為,捐贈器官是一種菩薩行,功德無量,值得鼓勵。像斯里蘭卡雖是佛教國家,但該國人民信奉佛陀捨身飼虎的精神,上自元首,下至販夫走卒多簽下捐贈眼角膜的同意書,據統計,全國每十五人就有一位簽過同意書,人數總共超過一百萬人。
捐贈器官是否會傷害死後的生命,實在不是生人可以掌握的。但做為一個「人」,我們有完整的人格和權利,可以選擇是否願意救苦度難、成此「菩薩道」;而做了抉擇後,當然,我們也有完全的勇氣可以承擔後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