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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間,著作權法修正案公佈實施,以及台北市推動「假日表演活動」,受到社會大眾,特別是文化界人士的注意。
本刊針對這兩個話題,蒐集相關文章及圖片,擇其菁華,以讓讀者有全面、深入的瞭解。
此外,還有些深受大家關心的事,如「核能三廠失火事件」、「獵豹行動」,本刊「文摘」也有相關圖文。
著作權法修正具多項特色
文.黃治邡(台灣日報六月廿九日)
立法院六月廿八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新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採「創作主義」,並將「著作物」的範圍擴及唱片、錄音帶、錄影帶、電腦程式等,對侵權行為也加重處罰。國內關心文化發展人士,對能進一步保障著作權的法案的通過,感到欣喜。而接下來的工作——施行細則應如何訂定?社會大眾如何適應新法?也引起熱烈的討論。
著作權法是文化建設的基本法律之一,更關係一個國家的文化命脈,在我國,卻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仿冒、盜印的風氣,已直接造成阻滯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於我國對著作權的保障一向不夠周密,以致被外國譏稱為「經濟巨人,文化小偷」,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案」,無疑是為保護我國的創作制度,及洗刷「文化海盜」的恥辱,踏出了堅實的第一步,同樣的也為規範國內出版秩序,帶來具體可行的藍圖。
現行著作權法公佈於民國十七年,曾經數次修正,但近年來國內教育、經濟快速成長,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著作之種類及其利用技術隨之增多,但與著作權有關的新問題,現行法多未規定,不足以應社會需要,尤其罰則偏輕,更難遏阻侵害著作權惡風,所以才有此次的大幅度修正。
此次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具有下列幾項特色:
一、為加強保障著作權,著作權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不論註冊與否,受侵害時,侵害人均應依著作權法負刑事、民事責任,無輕重之分,並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值得注意的是:必須辦理註冊登記後,才受著作權法特別保障,未辦理註冊者,只受一般民法保障。此因凡申請註冊之著作,主管機關列管其著作樣本與權利證件,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才可依法提供有力佐證,減輕法院查證或鑑定的負擔。
二、擴充著作範圍及著作權內涵:現行法所定之著作,僅包括文字之著譯,藝術之製作,樂譜、劇本、發音片、照片及電影片,權利內容亦僅限於重製,公開演奏及上演。
近年來科技不斷進步,著作種類範圍隨之擴大。修正案中著作範圍還包括電腦程式著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及美術、音樂著作、電影、舞蹈著作等;著作利用的方式涵括: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演奏、展示、及編輯、翻譯、出租等。由於著作權範圍及內涵的擴充,可使更多的著作權人受到保障。
三、增列公平利用條款:公平利用即無償使用他人之著作,乃為著作權侵害負責之例外,修正後的條文明定節選他人著作編輯教育部審定教科書或為學術研究複製他人著作專供自己使用時,只要註明原著作出處,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四、增列規定音樂著作之強制使用:音樂著作,其著作權人自行或供人錄製商用視聽著作,自該視聽著作最初發行之日起滿二年者,他人得以書面載明使用方法及報酬請求使用其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是訂定本法的宗旨,但修正著作權法更積極的意義是為透過社會力量鼓勵創作,並增進文化發展、社會公益。基於這目標,上述二項公平利用和增列強制利用條文,正是此次修正法中最具意義的成就。
五、適度提高侵害著作權之法定刑:當前社會不法侵害著作權牟利之風甚熾,各界人士認為現行法罰則過輕,不足以遏阻犯罪。修正案將現行法所定刑度及罰金數額適度提高,例如翻印經註冊之著作,刑罰加重改為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並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期藉重典收嚇阻之效。
先進國家出版業十分發達,這和其著作權獲充分保障息息相關。如今國內亦完成了一套較進步、完備的著作權法,然尚須有關機關嚴格有效的執法,才可收立竿見影之效。
期待帶來創作高潮
文.王震邦徐開塵(民生報六月卅日)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各方均對新法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精神予以高度肯定,並且都認為從事文字、圖像,有聲媒體傳播、使用者,均須嚴肅的考慮是否會侵害著作權,而創作者也將在高度保護的立法下,受到鼓舞激勵。
良法美意待落實執行
然而良法美意還有待各方面建立共識以及尋求可行的途徑以求落實。
台大法律系教授賀德芬認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立法過程太快,且立法前未做通盤考慮,以至還有不少疏漏之處。
例如:出租權的訂定就顯得非常突兀,使我國成為世界第二個將出租權納入著作權法的國家,第一個國家是日本,該國也是今年初才有此決定。另外還有許多法條在二讀時才變動,如果沒有其他相關規定配合,將來在執行上仍有困難。
創作人應重視自己權利
在國外,有專門從事研究和爭取權益的團體,來維護著作權人權益,而我國新著作權法第廿一條也規定,可成立音樂著作權人法人團體,為著作權人服務。針對此點,賀德芬表示,這使著作權人在法的保護下又多了一層保障,但這個法人團體必須有專家負責,且有足夠的人力、財力,才能勝任。
為使新法落實,賀德芬建議,在訂定實行細則時要廣徵意見,以訂出能適合母法的實行細則。
智慧財產權不限著作權
內政部已著手計畫成立配合著作權法管理的執行機構,從事科技專利法規研究的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陳逸南建議,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類目,還有專利權、商標權,在執行保護時,不能僅以行政事務看待,還須具有專業的判斷能力。特別是電腦軟體、工程圖形等,決非行政程序可解決。
因此,有必要提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執行單位的決策地位,使其具有充分而獨立的判斷能力。目前僅附屬於內政部似不夠權威。可仿加拿大的智慧財產局獨立於行政單位之外,分別掌管著作、商標、專利權。
新法中,著作權的定義與專利、商標有否重疊也應考慮,例如重製權中,圖形著作就平面或立體轉變成立體或平面者,視同重製。此可能與專利權中新式樣、新形式的規定重疊。獲有新式樣、新形式專利者只有五年期限,而著作權卻有卅年。另外新式樣、新形式經人著作後,權利誰屬?現在一採登記,一採創作保護,認定裁判都會發生困擾,亟待正視。
感覺比較美中不足的大概是從事翻譯著作者,特別是出版譯著的業者認為,對翻譯創作權的保護,還不夠明確。希望在施行細則擬定時,能獲得補充。
專欄作家吳心柳說,印刷媒體的創作保護問題比較簡單,但在有聲媒體方面,則麻煩多多,過去也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可說是毫無基礎可言。
對有聲媒體保護缺基礎
著作權人保護應設有相當的公益團體,政府主管單位也應肩負起執行的責任,但在有聲媒體方面,還要有代理著作權的經營機構。吳心柳說,這應是一個稍具營利性的組織,可由國內具遠見者出面組成,接受客戶委託代理,讓使用者找到「買」使用權、版權,及客戶「賣」使用權的地方。美國類似的組織ASCAP(美國作曲家版權協會)、或BMI(廣播音樂公司),德國有GEMA(西德作家協會)等組織,經營版權使用買賣。在著作權保護之下,「銀色聖誕」一首歌就賺進五千萬美元。
有聲媒體如廣播電視,也應建立起著作權付費的觀念。二次大戰後,歐美國家在這方面有相當的進步,都設有著作權科,形成一套良好的制度。
總之,新的著作權法,還要施行細則配合。吳心柳說,一定要找內行的學者、專家謹慎其事。
著作權法通過之後大眾如何適應新著作權法?
文.塗敏恆(民生報六月廿二日)
著作權法修正後,出租侵權影帶將構成犯罪。然而這個法案,對於一般消費者也有相常約束,不可不知。
依據修正案第廿八條規定,今後電台、電視台、歌廳、西餐廳或一切公開場所,凡演唱或播放著作權不屬於該場地(公司)的歌曲,必須付出使用費,否則,歌曲之著作權人,可以依法提出告訴,要求賠償。
依據此一規定,電台、電視台今後果真會支付歌曲使用費嗎?答案卻是:未必。因為,第一、違反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只要著作權人不提出告訴,電台、電視台可安心使用。
第二、長久以來,國內通俗詞曲作家的作品,都是一次賣斷給唱片公司(即著作權轉讓),唱片公司為了打歌,往往倒貼電台、電視台,希望多多播出。所以,即使新著作權法三讀通過,唱片公司為了打歌,不至於向電台、電視台索取使用費。
不過,電台、電視台也不能因此掉以輕心,任意使用別人的歌曲。因為,有些藝術歌曲、愛國歌曲,或少數新銳作曲家的作品,並未將著作權讓與唱片公司,他們絕對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自製錄影帶業者方面,以往隨便買幾張唱片,便把其中的歌曲當作主題歌或配樂。這種情形是違法的。
如果自製錄影帶使用的是享有著作權的新歌、新曲,則觸犯著作權。若使用的是沒有著作權的老歌、舊曲,也可能侵害鄰接著作權——亦即該張唱片的發音權。同樣會被提起告訴。
目前正流行的卡拉OK餐廳,會因為使用別人的歌曲,而被要求償付使用費嗎?這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伴唱機製造商都是配合硬體與軟體,同時推出。製造商在製作軟體的時候,除非是無視法令,不計後果,否則都會向歌曲的著作權人(多數為唱片公司,少數為個人)購買複製權與使用權,其費用當然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在西餐廳或家庭使用伴唱機唱歌,並不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
不過,若製造商根本無視法律,任意使用別人的歌曲,則法律責任應由製造商承擔。
新著作權法三讀通過並公佈施行之後,根據第廿條的規定,音樂作品自最初發行之日起滿二年者,他人得以書面載明使用方法及報酬,請求使用該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應於一個月內表示同意或進行協議,逾期未予同意或協議不成立,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依規定報酬率,裁決應給之報酬後錄製之。
此一規定叫做強制授權。換句話說,今後某家唱片公司的歌曲,在發行滿二年之後,任何人只要付出相當的使用費,都可以重新錄製,不致違法受罰。
另外,電視台在播出某歌星專輯後,往往順便出售該歌星的錄影帶或錄音帶專輯,如果未經相關著作權人同意是違法的。還有,一般出版商,常未經歌曲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出版歌本或樂譜,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一旦被提起告訴,必然敗訴。
誰來保護著作權
文.王洪鈞(自立晚報七十二年八月廿四日)
誰來保護著作權?
需要一部有進步思想的「著作權法」,來保護著作權。
需要政府主管機關有進步的思想,執行有關保護著作權行政。
需要各級法院對侵害著作權者,依法嚴懲勿貸。
甚至,需要「著作權人協會」,更積極的展開保護的工作。
然而,還有比上述更重要的一個力量,那就是著作人本身必須重視自己的著作權!
雖然我國自宋代開始,已頒禁止翻版之令,不獨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給據為證,並對盜印者「追版劈毀」;但直至今世,多少著作人,包括文學家、藝術家、科學家和學術界人士在內,對自己應享有的著作權,印象仍漠然!似乎國人對自己的智慧結晶,未經同意被人分享,毫不介意。
許多有仁心善行者樂意把自己的想法,免費推廣。猶有人視自己的作品被人盜用盜印為榮。至少,最常見的一種反應便是息事寧人,不願追究。
這種息事寧人的觀念是錯誤的。任何創作物皆是創作者的智慧產物,皆有其與之具來的著作權。
科技發明的結果,著作物的範圍一天比一天擴大;著作權的內涵,一天比一天增多;更由於社會道德的墮落,各種侵害著作權的機會也在增加。
如果著作人樂意將其著作物廣為流傳,不取代價,可以在著作物上有所宣示;然而這並非著作權人已放棄了全部的著作權。所以,任何著作人皆應珍惜自己的創作權利,使其獲得公識,使自己得到應得的酬勞,然後才可以有足夠生存的條件,不斷的創作,對社會人群作積極的貢獻!
針對國人對著作權的漠視、忽視,甚至敵視,筆者認為欲維護國內著作人的創作意志,欲洗刷我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海盜」的汙點,最急切而根本的要務,莫過於推廣著作權的觀念。筆者一向尊重政府的公權力,但認為著作人若能重視自己的私權利,並努力維護,足可減少侵害著作權的誘因,而無須汲汲於公權力的擴充!
台北市六月九日在西門鬧區試辦假日戶外表演;七月六日起,更擴大在六個公眾休閒場所舉行。活動內容包括動態的表演和靜態的展示。新鮮、多樣化的節目吸引了許多好奇、愛看熱鬧的市民。如何擴大市民參與?怎樣提高活動品質?如何加強民眾的公德心?成為社會的話題。台北市假日表演活動
廣場: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青年公園、台北新公園、美術館廣場、大湖公園。
節目:陀螺、扯鈴、剪紙、中國結、葫蘆雕刻、篆刻、九連環、現代舞、民族舞、韻律操、交響樂(「維也納氣質」圓舞曲,春之聲圓舞曲等)、國樂演奏(國語老歌、台灣鄉土歌曲),即興色彩與造形——化妝比賽、現場作畫。
演出者:樹仁殘障基金會,中華民俗傳統技藝團、舞藝舞蹈團、市立交響樂團、市立國樂團、復興美工、戶外畫家、民俗收藏家張木養等。
注重生根性文化活動
文.社評(民生報七月八日)
許水德市長上任以來,台北市忽然熱鬧起來了。也許是巧合,也許是受到市民鼓勵,都市計畫單位所籌劃的都市「文化」活動,大量出籠,使台北市的市民到了周末都有目不暇給的感覺,也使文化活動找到了去處。
從大眾藝術(Mass Art)下手,把一個嘈雜、繁忙的大都會,從文化活動層面活潑起來,不失鼓舞市民投入文化休閒的一條途徑。
不必諱言,台北市「假日表演廣場」和西方大都市中民間活動相當類似,若走不出自己的一套,就文化整體發展而言,會流於膚淺無根;或是可見文化的外貌,卻看不到文化價值。
然而,從西門徒步區的活動開始,我們可看到市府官員努力地在嚐試,找些鼓舞文化參與的點子,期使市民們能夠方便地、沒有拘束地走入文化活動裡。雖然各方反應不一,有褒有貶。但走出第一步的嚐試則值得嘉許,而文化界的重視,也使之較為精純。
「假日表演廣場」則是接受批評與建議的第二步。活動的地點擴張,活動的層次也提高了,台北市長許水德、教育局長毛連塭親自帶頭參與,提高了市民眾樂樂的興致。
過去常有人喟嘆:我們的文化人口不足,文化活動不易推廣;在西方文化的衝擊下,傳統文化,不論是大傳統、小傳統均面臨原創生機難續的挑戰。
透過大眾參與、投入的途徑,相信至少可以引發市民對文化活動的興致、共鳴,使其成為固定的文化人口,再逐步培育文化的品味。若說文化建設不易立竿見影,怎麼打開大眾文化參與的第一步當是關鍵。傳統文化的延續,不僅在大傳統,民俗活動的小傳統也須普遍打開來,使其活在現代市民的活動中,這樣文化原創生機才有成長的環境。
假日廣場的公德心
文.自立晚報七月七日
前幾個星期,台北市西門町熱熱鬧鬧地辦過一些街頭藝術表演,從霹靂舞、舖畫、打陀螺……等這些動態的活動,到復興商工的水牛雕塑,淡江、文化及中原三所大學的行人徒步區調查、規劃設計等等靜態的展示,引起了相當多人的重視;甚至平常甚少到西門町的人,也禁不住跑去瞧瞧到底怎麼回事,終於掀起了前所未有的西門町人潮,把一條小小的武昌街擠得水洩不通。
「假日表演廣場」是許水德就任台北市長以來的一項「文化建設」。除此之外,許市長更強調台北市未來的文化建設,將結合民間藝術團體,共同推動文化藝術表演;並計畫自暑假起在台北市的公園或廣場,結合學校、民間表演團體,共同推動假日表演藝術;同時又成立了台北市文化基金會。
西門町所做的嘗試,是功是過已有不少專家學者提出來討論,可惜的是,卻沒人討論到市民的公德心。
認真說來,一項好的街頭表演除了規劃完整、內容豐富且對市民有啟發性之外,參觀者的道德更是影響成敗的重要因素。
然而,前兩個星期六、日,參觀者的表現卻相當令人寒心。動態表演時,由於每個人的「好奇心」都太強了,於是你推我擠,表現出的是「只有推倒別人,我才有機會的景象」。試問,這豈是為了「培養藝術修養,提昇精神生活品質」?另外,隨手丟煙蒂、紙屑,垃圾隨處可見,這種現象一直反覆地在全省各地的風景區、休憩區出現,也一直被提出來討論。
為了一己方便,根本不會想一想對生活環境造成多大的傷害?最後環保局不得不派出穿上書寫著「公德心」三個大字衣服的清潔隊員,在徒步區內來回清理垃圾。
靜態展示時,馬路中央擺了一組復興商工學生所做的水牛塑像,結果竟成了孩子們嬉樂的最佳場所。他們或騎或站在水牛背上,而父母就在旁邊看著,絲毫不加干涉,結果沒兩下子,有一頭小水牛的角便踩斷了;另外三所大學所做行人徒步區的模型更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此外,區內設有兩塊意見牌,原意是要市民們提出徒步區規劃的看法,結果上面被畫滿了莫名其妙的字眼,甚至還有人在上面簽名留念;而一旁還有人在賣花、玩具……,再過去一點的飲食攤依舊把洗碗水往地上任意倒……這一切,豈是所謂的「人文空間」裏所該出現的景象?
其實,要建設台北市成為一個文化都市並不是件太難的事,因為我們有富雄心的市長、最好的專家學者;但是,如何讓市民們成為文化人,恐怕是一件較困難的事。